据报道,上海的崔先生因病离世后,其妻子张女士悲痛不已。在一次整理丈夫遗物时,意外发现丈夫生前曾给其前女同事邓女士转赠100万元。
事后又从丈夫手机中得知,丈夫曾与女同事有暧昧聊天记录。随后她以丈夫未经自己同意,向有暧昧关系女同事转赠钱财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请求法院判对方返还100万元。
据了解,根据公开的两人聊记天录,如:“我明天就要离开上海,我念思的你,我们都开始老了,留下回忆和痛苦”等,张女士认为,崔先生和邓女士之间存在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从邓女士口中,还原了另一个故事。邓女士说,她和老崔实为前同事关系。上世纪九十年代,邓女士追随老崔,一起创建了嘉欣公司(化名)。邓女士在公司中负责财务工作,是最早一批骨干员工。同时,在公司改制时,出资28万元成为了该公司占股5.6%的股东。
后来,在公司股东会议中,邓女士在国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除名。多年来,
邓女士一直在向老崔主张股权补偿款。老崔也曾向邓女士承诺会考虑关照创业骨干和老部下的晚年生活,给予安排。老崔过世前,在嘉欣公司的财务陪同下,一起到银行办理取款。所取款的账户,虽为老崔个人账户,但也作为处理嘉欣公司的日常业务的账户使用,与公司账户混同。邓女士认为,考虑公司20年来的估值增长,1998年的28万元,对应获得100万元股权款属于合理范围内。因为邓女士在获得钱款前,并不知道老崔会转给她多少股权款,因此得款后,才会对老崔表达感谢。但这笔钱并不应认定为老崔对邓女士的赠与,而应认定为其早年应享有的股权对价款。即使这笔钱被认定为赠与,也是老板对骨干员工关照晚年生活的合法赠与行为,其中并无任何欺诈、胁迫、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巨款是夫妻二人婚后取得当属共同财产,老崔生前向邓女士转账,未经另一方同意属无效处分应予以返还。而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邓女士所说的这笔巨款,为股权转让款的对价这一主张。邓女士可搜集证据,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也就是说,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要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
综上,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张女士主张老崔在婚姻存续阶段的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可获支持。邓女士需将涉案钱款,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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