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他人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等信息网络犯罪,贪图小利润,最近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董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处。
检察机关指控
2020年9月,董某知道别人买了银行卡,U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使用盾牌、电话卡,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个人信息办理A银行卡,B与之相关的银行卡和U盾,与手机卡一起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800元。经调查,上述两张银行卡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名受害人向A银行卡转账214800元;另外三名受害人向B银行卡转账1.5万元,上述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364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董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欺诈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以接收和转移欺诈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董知道其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并向其他人出售他的银行卡U盾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目前,电信网络欺诈持续发生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大量“真实姓名”的银行卡和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给警方的调查和打击带来了困难。因此,切断电话卡和银行卡的交易链对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贪图小利润,将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出租给他人,以免成为犯罪的“帮凶”赚钱有道,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鼎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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