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1日,陆先生与宋先生签订了《车牌租赁协议》,约定宋先生将王先生的车牌号全部出租给陆先生,租赁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赁费为1.3万元。宋先生承诺在2020年4月18日前办理车辆牌照,如未办理,将退还租赁费。2020年4月25日,陆先生支付了1.3万元的租赁费,后来多次催促宋先生办理车辆牌照,但宋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车牌租赁协议,宋先生退还了1.3万元的租金和利息。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车牌租赁协议的有效性。本案中,虽然原告陆先生与被告宋先生签订了车牌租赁协议,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调控规定》)的要求,北京市实施了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并通过彩票分配了车辆指标。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造成了车辆管理秩序的混乱。因此,双方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应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陆先生已向被告支付的1.3万元租金应予以退还。但陆先生在了解北京实施客车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仍签订了租赁车辆牌照的合同,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不支持他主张的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调控规定》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免费分配客车配置指标。本规定旨在实施北京市总体规划,实现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出租客车指标”的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北京市对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和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的车牌租赁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法官特别提醒,“车牌租赁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出租客车指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租赁车牌的一方可能会遭受金钱损失,出租人将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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