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7月,杨某进入A公司从事搬运工作。A公司为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11月初,杨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杨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A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向杨支付意外伤害赔偿金,公司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工伤待遇。杨认为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A公司仍需支付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工伤待遇4.8万元。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员工或者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有权按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因此,A公司仍应向杨支付工伤待遇。
(作者:浙江省永康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院)
声明:易商讯尊重创作版权。本文信息搜集、整理自互联网,若有来源标记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纠正并删除相关讯息,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