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恋爱期间赠与是很常见的。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人要求对方归还财产时,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袁和被告朱于2020年1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沟通过程中,原告通过YY平台奖励被告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价值53215元的商品。与此同时,除了每天向原告小额转账外,被告还获得了70269元的大额回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袁某向直播平台充值52934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被告转账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额资金,还有“52”、“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资金,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礼物和一般礼物;对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额转账或购物总额54199元,上述大额转账和购物已超出男女日常交流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识和婚姻习俗,应视为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功,受赠人应予以返还。但由于被告在与原告的沟通中,除了多次小额转让原告和购物礼品外,也向原告转让了70269元,超过了原告支付的金额,应视为被告已返还了原告的附加礼品。因此,法院驳回了袁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有义务。
恋爱期间或者婚约关系存在期间,男女双方互赠不超过合理范围的财产,视为一般赠与。赠与一经交付,赠与合同成立生效,赠与人不得因法定情况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正常费用范围,不同于一般财产赠与,虽然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但双方都明白大财产赠与行为意味着未来婚姻或共同生活的愿望,这个愿望是双方建立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结婚或共同生活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实,也就是说,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有终止条件,赠与合同无效(双方不能结婚或共同生活),受赠人应将赠与的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综合: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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