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岳广琛
案例简介
2010年1月8日,张入职A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岗位教练,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制度。A2017年1月8日,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8月24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张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您于2021年8月24日终止劳动合同,因您违反了我公司《员工手册》第五条第15款的规定。
2021年8月31日,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4日,仲裁委员会裁定:一、A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公司支付2天未休年假工资799.84元;2.A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141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A公司承认仲裁裁决结果,张拒绝接受仲裁裁决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被告A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799.84元;
2.被告A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41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张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张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严重违纪行为,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例如,一些雇主规定员工无故旷工三天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这是合理的;一些雇主规定员工应提前7天休病假,否则严重违反纪律,这显然太苛刻了。
本案中,A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五条第十五款的规定:“教练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拨打、接听、观看手机,不得在值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也不得说与工作无关的事情。A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从A公司提交的员工非法认证表、车载视频等证据来看,张在两次教学过程中查看了手机。虽然张说看手机是检查A公司管理人员发出的通知和工作安排,但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没有获得驾照,对教练的要求高于普通司机,教练在工作中应谨慎对待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行为。而且,张某在《员工手册》领取确认书上签字,视为其对上述规定的了解。A公司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通知工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A公司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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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刑事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韩英伟律师团队助理岳广晨校对了《盈科律师一日一法》。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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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文涛 审核 :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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