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公证质量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公证指导案件的示范和领导作用,指导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的有效发展,司法部于2022年10月27日发布了“李、孙农村房屋销售合同公证案”、“李、温、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分行提交协议公证案”两个案例,向社会展示公证制度的优势和特点,为群众服务,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典型的推广和参考经验。接下来,让我们谈谈司法部关于公证质量的问题您不妨参考以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部关于公证质量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公证指导案件的示范和领导作用,指导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的有效发展,司法部于2022年10月27日发布了“李、孙农村房屋销售合同公证案”、“李、温、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分行提交协议公证案”两个案例,向社会展示公证制度的优势和特点,为群众服务,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典型的推广和参考经验。
本案主要集中在农村房屋销售、服务抵押房地产转让事务等与人民生产生活、维护金融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反映了公证企业便利、保障整体、专业高效、减少诉讼来源,也反映了公证在服务房地产转让和金融安全中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和指导。在李、孙农村房屋销售合同公证案件中,农村房屋交易主体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议事组织决议这两个关键点,确保房屋销售合同的有效履行,满足农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迫切生活需求。在李、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存款协议公证案件中,债权文件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存款等公证服务有机整合,希望快速安全偿还金融机构、担心短期生活保障借款人、购房意向,提供专业高效的系统解决方案,具有指导意义。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公证人充分发挥公证预防司法体系的职能优势,服务群众,服务整体情况,通过在线日常案件工作,提供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创新,大大满足社会需求,有效防止各种纠纷和诉讼,建立坚实的“第一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李某、孙某农村房屋
销售合同公证案件
案例简介:
甲方(卖方)李某和乙方(买方)孙某带着《房屋买卖合同》来到公证处,称双方为同村村民。乙方因雨灾无法居住,甲方在本村原有住房(独院一套),然后在县城买房,搬到县城居住。乙方有意购买甲方本村的房屋进行居住,恢复正常生活。村委会了解情况后,与双方协商协调达成协议,即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房屋,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上述房屋,村委会积极协助双方办理房地产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为防止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双方决定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公证。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是当地政府发布的《灾后重建政策解读》、《住房等级鉴定表》、《灾后重建补偿表》,确认乙方符合灾后重建住房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补偿费;二是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确认双方为同村村民;三是双方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和中介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四是村民代表大会记录,确认村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房屋销售合同。
根据上述事实,公证人将村民间房屋买卖的有关法律法规告知了双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业和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虽然甲方合法建设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建设的基础是依照法律、法规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协议。其次,公证人告知甲方,虽然在县购买房屋并搬到县居住,但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公证人告知乙方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原宅基地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原宅基地返还村集体;双方均无异议。公证人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和确认,并向甲方家属核实了房屋销售事宜,补充核实了甲方家属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办理了房屋销售合同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编号:SXJGGGY1644457730
案例二
李、温、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某支行提交协议公证案件
案例简介:
债务人和抵押人李(即甲方)无法偿还贷款,债权人银行分行(即乙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在债务核实过程中,公证人了解到抵押人李某某与银行有协商出售抵押房地产以偿还债务的意向,于是向双方提出了“通过公证存款出售房款以抵押转让”的方案。但由于抵押人考虑市场房价等因素,“售房还贷”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重复,担心抵押物的售价在偿还本息后是否仍有部分余额来保障自己的生活。债权人银行希望快速解决不良贷款,完成清算评估指标。第三方,即意向买方,希望快速、有针对性地购买目标房地产,并确保其购买资金的资金安全。公证员协调启动“售房款通过公证存款转让抵押”方案,直至执行证书出具,抵押人明确其“售房还贷”意愿。
在确定具体操作流程的同时,第三人文(即丙方)信任公证处的存款方式,并愿意购买目标房地产。经各方共同努力,在银行不丧失目标房地产抵押权的前提下,目标房地产以附带抵押权的形式转让给丙方。存款用于结算贷款本息XXX万元,代理还款手续和银行注销房地产抵押后,温成功获得完整的产权证书。最后,剩余存款XX万元,由公证处直接支付给抵押人。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根据不同权利人的不同风险,通过整个过程嵌入的方式,解除抵押权、履行房地产转让手续、支付购房款等环节的顺序,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案例编号:FJGGGY1593571050
来源:司法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声明:易商讯尊重创作版权。本文信息搜集、整理自互联网,若有来源标记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纠正并删除相关讯息,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