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挥霍储户30万元存款,储户第二年才发现是怎么回事?据吉林监管局,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银行办理存款,柜台工作人员李某某借机获取了账号和密码。2014年底,李某某将王女士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王女士交给其帮忙买理财的10万元占为己有。2015年11月,李某某向银行提出辞职,王女士次年查询得知,自己的30万元存款并不在自己的账户内。李某某因盗窃罪、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银行柜员挥霍储户30万元存款
日前,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一则罚单,剑指工商银行一位员工李某某的违法违规行为。李某某在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资金。白山银保监分局处罚李某某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在此之前,白山银保监分局还曾发布一张针对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的罚单,该支行因员工管理不审慎、漏报案件信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25万元。李某某究竟是如何盗取客户资金的?所窃取的款项又被其用往了何处?
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现名: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办理存款,接待她的柜台工作人员就是李某某。
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办理了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银行卡以及存折,并于当天向卡内存入了15万元。
同年年末,王女士又向卡内存入了5万元。由此,卡内共计有存款20万元。
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正是在给她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某某,借机获取了她的银行卡账号和交易密码,并私自将银行卡电子U盾留下。
2014年年底,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王女士工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悄悄”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窃取客户存款仅仅是李某某违法犯罪的一个方面,2014年4月份,王女士还曾将10万元存单交给女儿,让其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
然而,10万元款项从农信社取出交于李某某保管后,其并没有用这笔钱替王女士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那么,李某某前后将王女士的30万元存款揣入自己“腰包”之后,最终钱被用在了哪里?
从判决书得知,钱被李某某挥霍一空。
2015年11月,李某某向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提出辞职。
李某某离开后,王女士于次年1月份前往工商银行查询李某某给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王女士发现,自己的30万元理财款并不在自己的账户内,通过查询得知,其中20万被李某某转入了自己个人账户。
2016年1月,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李某某刑拘,十天后,李某某被执行逮捕。
同年5月,李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落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女士2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其次,李某某还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涉案数额巨大,构成侵占罪。
最后,李某某数罪并罚,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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