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湖北洪湖第一中学一60多岁高中老师多次猥亵女学生一事在网络持续发酵,引发了很大的热议,甚至引发了网友的愤怒和谴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12月19日,网传湖北荆州洪湖一中一名高三班主任多次猥亵女学生。网传贴文显示,该名教师先以补课为由对女生实施猥亵,然后多次在与该名女生单独相处时,进行亲吻、触碰隐私部位等行为。据相关媒体最新消息,当地警方回应此事称,教师正接受调查。
校方回应该名教师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目前针对此事已展开调查。若情况属实,会按流程处理。
女生发帖称自己被老师多次猥亵
据一名女学生发帖自述,涉事老师名叫潘某耀,已60多岁,趁着私自给她免费补课时,会很紧地抱她,吻额头,当时受害女生认为“他把自己当女儿一样”。直到出去玩时,涉事老师会在车里对她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女生反抗后还会觉得“于心不忍”,疑似自己被精神控制。
教师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学生要受到什么处罚?
1、如果猥亵的是14周岁以上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如果猥亵的是14周岁以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作为教师,利用职业便利,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学生实行猥亵,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其实施职业禁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该《意见》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