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考勤是很多职场打工人必须遵守的一项工作制度,甚至有的公司会以员工的出勤时长来考量员工。员工因为漏打卡11次,被公司辞退,用人单位的决定是否合法?近日,某地法院针对这样一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裁定用人单位不能将漏打卡与旷工等同,引发广泛关注。下面一起了解下事件的详细过程吧。
据报道,2019年6月18日,王明奕入职一家房产公司,但在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王明奕发出《辞退告知函》,表示王明奕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13日,累计未打卡次数达11次,被视同旷工,该公司因此终止与王明奕的劳动合同关系。
收到通知后,王明奕认为自己并未旷工,不认同公司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支持。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使本案有了一个清晰的答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作出辞退王明奕的决定,没有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依法判决该公司应当支付王明奕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794元。
未打卡11次被视同旷工
2019年6月18日,王明奕入职一家房产公司。
入职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聘用其担任招商经理岗位,若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公司有权立即解聘且不支付任何费用:1.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任职期间3次以上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3条以上管理规定,视同严重违纪。
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王明奕发出《辞退告知函》,显示自2021年1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按照《营销考核办法》,王明奕第一季度业绩不达标。经公司培训第二季度业绩为零,仍不达标,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王明奕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13日,累计未打卡次数达11次,被视同旷工,其余未按规定时间补卡次数不计、迟到次数不计。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终止王明奕的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业务交接及相关手续。
王明奕不认同公司的决定,在与公司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王明奕未休年假工资4326元、提成工资938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794元。
考勤不该无视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
公司在履行其他仲裁裁决内容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须支付王明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一方主张其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还就《辞退告知函》所载王明奕“累计未打卡次数11次,被视同旷工”的来源提交了钉钉考勤打卡记录,其中有王明奕各个月份上班未打卡及补打卡情况。
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但正常时间到岗、离岗的,视同漏打卡。补救方法是该员工可最迟于第二天下班前,通过钉钉申请补漏卡,注明漏打卡原因,由直属领导审批后抄送人事部。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卡的,记旷工1次并罚款100元。后期补卡经直属领导审批通过的,可不罚款,仍记录旷工1次。若补卡信息不真实的,直属领导记过1次,扣罚100元。
公司方表示,认定王明奕业绩差的依据是签批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营销考核办法》。王明奕认为,公司提交的考核办法,不适用其在该考核办法生效前的工作业绩。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来自公司向王明奕发出的《辞退告知函》,因此,公司辞退王明奕是否违法应当着眼于审查公司在《辞退告知函》中记载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及其依据是否真实、正当、合法。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告知函》所述辞退理由的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公司在其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将漏打卡视同旷工,该行为无视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已经背离考勤管理的初衷,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本身缺少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公司据此主张王明奕构成旷工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