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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宠物伤人,主人是否需要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2 10:30:16    来源:新京报

宠物猫狗虽经历了社会化训练,但仍保留了一定的攻击性,尤其在受到惊吓或其他外部刺激、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攻击人类的行为。宠物猫狗伤人,宠主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此前,一快递配送员在某小区上门派送邮件,派送过程中偶遇李女士牵一大型犬下楼,交接快递过程中,该快递员被该大型犬咬伤。受伤后,快递员于当日就医,李女士亦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因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快递员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其剩余医疗费。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助理杨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在不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杨琳提到,本案中,快递员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咬伤,李女士又违反规定饲养了大型犬,理应对快递员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饲养宠物本该是件温馨又欢乐的事,而只有依法饲养、依法服务、依法维权才能给宠物一个稳定的环境,给饲养者一份快乐的心情。

校对 吴兴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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