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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处罚尺度、规范执法程序,专家解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新规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25 15:16:49
导读

11月23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诸多关注。 这是近年来教育执法层面的新规章。记者注意到,《办法》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等问题的处理划了红线,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罚办法;并在不同情形的处罚强度上分等级作出规定。有专家指出,《办法》的出

11月23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诸多关注。  

这是近年来教育执法层面的新规章。记者注意到,《办法》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等问题的处理划了红线,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罚办法;并在不同情形的处罚强度上分等级作出规定。有专家指出,《办法》的出台,让教育培训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了一个台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曲一帆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从教育执法层面看,体现了教育执法标准化、统一化、精细化的改革方向;从校外培训治理层面看,解决了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的痛点难点问题,包括执法的边界问题、尺度问题、管辖问题、程序问题、法律依据问题等等,体现了校外培训治理的广度、深度、力度、精度。  

解决双减执法依据、程序规范性问题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主要是解决双减之后,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薛海平指出。  

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对合法性的质疑”。薛海平分析称,教育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直接用于校外培训的监管治理有不完全适切之处,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缺。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行政执法主体做了规定,明确了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例如,第六条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又如,第七条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还解决了执法过程中一些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办法》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此外,对不同情节如何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还涉及执法监督,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避免执法行为本身的违规。“有着非常突出的系统性。”薛海平表示。  

此外在薛海平看来,《办法》非常具体,操作性很强。“政策的落实要靠基层执法人员,他们的法律素养很重要,之前执法很多时候要靠他们的理解和判断,这个办法出来后,能够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更好地执法。”  

针对隐形变异培训给出治理办法  

多位教育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办法》中非常有针对性地给出了隐形变异培训的治理依据。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办法》规范了对违规校外培训的处罚,将之前分散的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包括违规组织竞赛、进行隐形变异学科培训等。  

薛海平注意到,《办法》针对双减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隐形变异校外培训等突出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处罚对象上,不仅培训机构,还纳入了一些钻空子、打擦边球的自然人、个体等。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中还规定了多种隐形变异培训情形,其中包括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等,并公布了相应处罚办法。  

明确处罚尺度,让重罚制度落地  

《办法》另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明确了处罚的尺度与强度。薛海平指出,《办法》的处罚强度是有梯次、有层次的,对于不同类型、性质的违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比较全面。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6个种类,分别为(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同时,《办法》列出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的5种情形,以及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6种情形。  

6种从重处罚情形分别为:(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今年2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强调,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熊丙奇指出,《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处罚尺度,对违规培训机构的重罚制度得以落地。

11月23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诸多关注。  

这是近年来教育执法层面的新规章。记者注意到,《办法》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等问题的处理划了红线,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罚办法;并在不同情形的处罚强度上分等级作出规定。有专家指出,《办法》的出台,让教育培训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了一个台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曲一帆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从教育执法层面看,体现了教育执法标准化、统一化、精细化的改革方向;从校外培训治理层面看,解决了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的痛点难点问题,包括执法的边界问题、尺度问题、管辖问题、程序问题、法律依据问题等等,体现了校外培训治理的广度、深度、力度、精度。  

解决双减执法依据、程序规范性问题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主要是解决双减之后,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薛海平指出。  

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对合法性的质疑”。薛海平分析称,教育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直接用于校外培训的监管治理有不完全适切之处,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缺。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行政执法主体做了规定,明确了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例如,第六条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又如,第七条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还解决了执法过程中一些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办法》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此外,对不同情节如何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还涉及执法监督,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避免执法行为本身的违规。“有着非常突出的系统性。”薛海平表示。  

此外在薛海平看来,《办法》非常具体,操作性很强。“政策的落实要靠基层执法人员,他们的法律素养很重要,之前执法很多时候要靠他们的理解和判断,这个办法出来后,能够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更好地执法。”  

针对隐形变异培训给出治理办法  

多位教育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办法》中非常有针对性地给出了隐形变异培训的治理依据。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办法》规范了对违规校外培训的处罚,将之前分散的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包括违规组织竞赛、进行隐形变异学科培训等。  

薛海平注意到,《办法》针对双减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隐形变异校外培训等突出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处罚对象上,不仅培训机构,还纳入了一些钻空子、打擦边球的自然人、个体等。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中还规定了多种隐形变异培训情形,其中包括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等,并公布了相应处罚办法。  

明确处罚尺度,让重罚制度落地  

《办法》另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明确了处罚的尺度与强度。薛海平指出,《办法》的处罚强度是有梯次、有层次的,对于不同类型、性质的违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比较全面。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6个种类,分别为(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同时,《办法》列出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的5种情形,以及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6种情形。  

6种从重处罚情形分别为:(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今年2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强调,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熊丙奇指出,《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处罚尺度,对违规培训机构的重罚制度得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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