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细则》要求生乳贮存温度不超过7℃,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要求生乳中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规定,应进行监测和安全性评估。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同时废止。
编辑 徐超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