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11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刚满21岁的齐女士在校期间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独家演艺经纪合同》成为一名网络主播,但齐女士因返回老家后未按照文化公司指定时间及地点开展相关工作,文化公司遂将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将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为1万元。
原告某文化公司与被告齐女士签订了《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由文化公司担任齐女士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演艺直播及未来涉及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合作期限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齐女士需按照文化公司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从事演艺活动,如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文化公司的演艺活动安排,经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文化公司将收取15万元至80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公司为齐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相关工作。齐女士主要承担指定地点的线上直播活动,公司要求齐女士除节假日及休息时间外,需每日进行直播活动。但齐女士在2022年1月回老家后,就不再进行直播活动,后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函电等方式通知齐女士复岗,齐女士均未返岗。文化公司以行纪合同纠纷为由将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齐女士辩称,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她立即开始接受公司指示从事直播演艺工作,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公司承诺的大相径庭,不仅五险一金没有缴纳,而且时常要求加班,待遇也大幅缩水,四个月间,公司仅向其发放工资三万余元。齐女士返回老家后,曾与公司协商在老家开展线上直播,但公司没有同意。现齐女士同意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违约金,其表示因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定,文化公司与齐女士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文化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齐女士表示同意解除,因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该案中,齐女士未按照文化公司指定时间及地点开展相关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文化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但齐女士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结合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齐女士的违约行为及日常收益等,将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为1万元。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