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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出行嘉兴分公司被罚 因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9 18:11: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因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被桐乡市交通运输局罚款5000元,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为11月4日。

该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为,2022年5月19日14时12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对马金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予以行政处罚,经查询,驾驶员马金军驾驶浙FD65711小型轿车通过T3出行“车主端”软件接单载客1人从浙江传媒学院桐乡校区(南门)到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浙FD65711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马金军未取得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本次运输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订单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14时11分,该公司提供的驾驶员马金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被执法人员查获。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对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2日,注册资本52.8亿元,南京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99.09%。

T3出行官网显示,T3出行是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造的智慧出行生态平台。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网约出租车最长使用年限和最长行驶里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充电设施等条件具备的地区,应当主要采用新能源车型。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车辆、驾驶人员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处罚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公安机关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以下为原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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