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被正式纳入烟草监管体系后,一年时间里,国家相继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标),以规范电子烟的监督与管理。之后,对电子烟参照卷烟行业纳入消费税征管范围的论证,也在业内引起多方关注。
本着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的目的,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规定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市场而言,33号公告的对外发布,标志着电子烟计征消费税尘埃落定。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用从价定率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对生产(进口)、批发环节的纳税人分别适用36%、11%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对于具体计算方案,假设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属于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同理,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目前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主要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其中,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随着电子烟消费税的实施,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解释,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举例来看,假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
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一位税务人士对此解释,从上述案例结果,分开核算纳税人需要缴纳的消费税金额要少一点,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实践中需要一一甄别。“如果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不能准确掌握纳税信息,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了解消费税税种认定情况。”该税务人士建议。
此外,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按照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