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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另有7条规定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各项内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禁止拖欠账款;禁止设置指标;投诉举报;守法诚信经营;处罚原则;行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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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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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推动经济进一步回稳向上。一是继续狠抓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落地。深入落实退税缓税降费、稳岗补贴等政策。保障能源稳定供应。继续抓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稳住经济大盘督导和服务工作组要继续督导协调解决问题。二是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中国人民勤劳智慧,市场主体已超过1.6亿户,这也是中国经济韧性所在。要坚持改革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相关措施要督促检查落地,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三是各地各方面都要履职尽责保民生,实施好低保扩围、失业补助救助,落实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地方确有困难的中央予以适当补助,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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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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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加快释放扩消费政策效应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汇报,部署加快释放扩消费政策效应。会议指出,要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推动扩投资促消费政策加快见效。一是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要在四季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相关协调机制要持续高效运转,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对未按时开工的,调整资金用于新项目。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加快设备更新改造贷款投放,同等支持采购国内外设备,扩大制造业需求并引导预期。二是促进消费恢复成为经济主拉动力。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要注意与扩消费结合,扩大以工代赈以促就业增收入带消费,将中小微企业和消费类设备更新改造纳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范围。落实支持汽车等大宗消费和生活服务业的政策。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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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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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要求深入落实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即申即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深入落实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即申即退,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会议指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助企纾困、稳经济发挥了关键作用,消化了大部分积累多年的留抵税额,对国有、民营、外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制造业新增留抵退税到账平均时间已压缩至2个工作日,要继续落实好这一即申即退举措,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退税服务力度,确保应退尽退快退、及时受惠,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和民生。对偷税漏税扰乱退税政策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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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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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公布40项具体举措深化“放管服”改革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40项具体举措。其中包括,落实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实施好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政策;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线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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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有关!国办最新文件,这40项举措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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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6部门发布举措 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增量;加强投资服务,稳定外商投资存量;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等方面提出了15条具体举措。其中提到,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尽快将开放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外资项目。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加大项目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保障制造业外资项目合理需求。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会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提升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效能,强化重点展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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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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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