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不用的银行卡,那就卖给别人用,还能赚一笔钱?看似一举两得的操作,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出售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被告人刘某系在校大学生,与被告人任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6月至8月间,两人明知“老赵”欲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刘某及何某的银行账户,供“老赵”接收、转移他人犯罪所得250000余元,其中刘某、任某参与操作转移犯罪所得100000余元。2020年8月,刘某、任某经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被扣押手机1部。案发后,刘某、任某共同退出被骗款项28000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接收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任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是《形法修正案》增设的罪名,将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此类犯罪的主体多为年轻人,他们具有较大经济需求,为了赚取“快钱”,则走捷径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置之不理,认为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无关紧要,实则大多情形下已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银行卡只限本人使用,切忌因蝇头小利或朋友义气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同时,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刻挂失,不用的卡要及时注销,不随意丢弃、买卖。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推广、支付结算服务,开办、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