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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受票方有哪些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0 12:09:02
办法
*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

受票方

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有异议可以申请核实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三方取得、外地取得,按偷税处理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三方开具的专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三方开具的专用”的情况。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的情况。

未申报抵扣、未申请出口退税,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条、*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的,应当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善意取得不以偷税或者骗税论处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 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 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善意取得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干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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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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