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摆摊设点,散发商业广告;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活动应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首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更加有法可依。现行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年将完成修订,目前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
街乡镇拟设保护站
市民政局介绍,此次修订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居委会、村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政府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职责,司法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家庭和学校一直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和关键。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幼儿园、社区等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网信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家庭监护指引。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可以根据需要督促或者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门前不得散发商业广告
修订草案还明确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各方主体责任。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草案提出,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修订草案还提到,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周边100米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销售网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摆摊设点,散发商业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剧本娱乐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剧本娱乐活动内容和场景进行未成年人适龄等审查,并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经营服务。
相关单位招聘应查犯罪记录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未成年人身份,询问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存在“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鼓励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线索
修订草案鼓励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此次修订细化完善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和社会观护等司法保护制度。如,涉案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有材料证明未成年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依法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北京已经开通12345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热线。本市鼓励通过热线报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面临危险的情形和线索,经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摆摊设点,散发商业广告;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活动应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首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更加有法可依。现行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年将完成修订,目前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
街乡镇拟设保护站
市民政局介绍,此次修订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居委会、村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政府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职责,司法机关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家庭和学校一直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和关键。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幼儿园、社区等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网信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家庭监护指引。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可以根据需要督促或者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门前不得散发商业广告
修订草案还明确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各方主体责任。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草案提出,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修订草案还提到,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周边100米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销售网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摆摊设点,散发商业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剧本娱乐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剧本娱乐活动内容和场景进行未成年人适龄等审查,并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经营服务。
相关单位招聘应查犯罪记录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未成年人身份,询问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存在“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鼓励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线索
修订草案鼓励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此次修订细化完善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和社会观护等司法保护制度。如,涉案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有材料证明未成年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依法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北京已经开通12345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热线。本市鼓励通过热线报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面临危险的情形和线索,经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