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宁波镇海的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发现酸奶过期了一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提出索赔1000元,但遭到超市的拒绝。那么,这件事要如何解决?超市到底该不该赔偿?
当天,小李到超市购物,走到酸奶销售专柜前,顺手选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看了一眼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到当晚8点28分。“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为了这件事,双方多次交涉,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小李认为,销售过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责任,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他向宁波市镇海区法院骆驼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给镇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那么,商品过期一分钟,卖家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商品的交易时间点以哪个为准?浙江丰积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顾猛表示,小李从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权就由超市所有转移到小李所有,风险责任也至此转移。临界时间点以小票上显示的详细时间为准,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问题均由商家负责;此后,由小李负责。“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钟,超市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顾猛说。
销售过期商品,商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顾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顾猛提醒消费者,如果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应当保存好购买该食品的小票、支付记录,过期、变质的食品要留作证据,然后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消保委或市场监管部门寻求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如果顾客明知商品快要过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时买单,超市则未必要承担赔偿责任。”顾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如果消费者先取得商品,然后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商品过期后,再为索赔而购买,则有敲诈商家的故意,严重的还将按照刑法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