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 食品监管独立于食品监管部门指定的检查员进行。检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进行虚假检验。报告。
3、食品监管部门实行食品监管部门和检验人员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加盖检验人员签字或者盖章。食品控制机构和检查员对出具的食品控制报告负责。
四、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抽检者,应购取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之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交纳有关费用;检测费和其他费用不向食品制造商和分销商收取。
五、食品企业可以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和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则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员独立进行。检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进行虚假检验。报告。
*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责任制。食品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加盖检验人员签字或者盖章。食品控制当局和检查员对出具的食品控制报告负责。
*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抽检者,应购取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之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交纳有关费用;检测费和其他费用不向食品制造商和分销商收取。
*八十九条 食品企业得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和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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