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做稳做实村卫生室,全面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方案〉》(利办字〔2021〕12号)、《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利政办发〔2016〕13号)、《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利卫计字〔2016〕51号)、《关于调整利津县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利财字〔2018〕130号)精神,结合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所有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并在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乡村医生,备案时间为当年度8月31日前(含31日),养老保险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情形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财政补贴:
(一)不参加养老保险的;
(二)补缴往年养老保险的;
(三)继续选择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的80%(例如: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标准为5000元*80%=4000元)。
三、补贴政策
选择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乡村医生,其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工作年限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乡村医生连续工作时间不再增加;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入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其工作时间计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年限。选择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的乡村医生,其乡村医生工作年限继续累计。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于年满60周岁时领取。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进入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只享受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不再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四、执行时间
自202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开始执行。
五、补贴流程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方式确认,乡村医生填写《利津县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认表》,在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中选择一种待遇。养老待遇方式一旦确认,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自选档次缴纳养老保险金,每年9月底前乡村医生需将缴费凭证上交至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参保情况审核并报县卫生健康局。每年10月底前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完成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审核。每年11月底前县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发放至乡村医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利津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工作作为推进农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调度,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乡村医生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推进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认证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审核工作。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三)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党委政府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追回享受的财政补贴,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利津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我县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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