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江西网等媒体发布了一则新闻《上体育课被撞残引侵权之争》引发广大关注。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的体育老师在安排学生做热身运动时,因为体育器材不够,导致俩学生相撞,其中一名学生受伤严重,导致脾脏做了切除手术,鉴定为7级伤残。
上体育课被同学撞伤
那场意外,对王某的伤害是永久性的。王某出生于2004年9月,就读于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2020年12月9日上午,王某及同班同学在班主任兼体育教师江老师的安排下,做热身运动,以篮球场旁的石球为界往返跑。
一个极细微的疏漏,埋下了安全隐患。学生被分成12组,而石球只有9个,往返时要触摸石球,这意味着会出现多组学生触摸同一个石球的情况。
正是这一疏漏导致王某的腹部被同学郭某撞伤。在跑步的过程中,由于学生相隔间距把握不当,王某被郭某撞到在地,捂着腹部,面露痛苦。
见王某受伤,江老师建议他到球场旁休息。不久,身体不适的王某由同班同学陪同前往新钢做检查,之后返回学校,当天下午在宿舍休息。
当天18时30分许,王某因腹部疼痛,在班长等人陪同下再次前往新钢就医。因情况紧急,新钢于当晚对王某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
王某在新钢住院13天后出院,先后到安徽省黄山市人民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接受。
2021年3月12日,王某就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向安徽新安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显示:王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此后,校方申请重新鉴定,经对外委托,摇号选定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9月7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脾被切除,构成七级伤残。
“伤人者”不担责,学校担责70%
王某及家属将撞伤他的同学郭某及其父母、学校等作为侵权责任方,起诉到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千一百七十六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原告自愿参加案涉体育活动,其对参与往返跑体育活动潜在的风险及突发状况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性及预见性,应当注意防止风险的发生,应对体育活动中跑步速度、间距掌控均应有自我控制能力,而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加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对于此次体育活动的内在风险导致的损害,原告作为参加者原则上应当自行承担。
本案中,校方作为案涉体育课的组织者,应为学生提供上体育课的专业场地,且在上案涉往返跑体育课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而校方安排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江某上案涉体育课,存在重大过错。故根据过错程度,酌定校方对本次事故承担40%赔偿责任。
据此,渝水区法院一审判令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148998.82元。
判决后,王某及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皆提起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系自愿参与文体活动并无不当。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王某健康权受损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校方称参与活动的学生未保持合理距离并及时避让,应自负主要责任,实属对王某、郭某等未成年学生的苛求,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40%的责任比例过低,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
3月24日,新余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向王某支付赔偿款269235.41元。
“自甘风险”让责任承担更明晰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自甘风险确立为免责事由,所以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变化。
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一些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较审慎地尝试运用该原则。
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存在过错或者公平责任为由,酌情减轻侵害方的责任。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为这一实践操作提供了立法支撑。
民法典未施行前,由于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常出现同案不同判,和稀泥式判决也饱受社会诟病。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该法条第1款规定的是自甘风险免责的情形,适用范围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非一切社会活动或者观众、裁判或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当然,司法实践中基于价值判断,也有进一步具体解释甚至扩大适用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千一百九十八条至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而相关条款则不仅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还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所以说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一学生腹部被撞,导致脾脏做了切除手术的案件在对于“自甘风险”这一原则的运用问题上比较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