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别人的物品后,能够占为己有吗?显然是不能的,但下文的这位男子不懂法,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据报道,近日,润州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接到市民汪女士报警,称其乘坐出租车时遗失一部价值1万多元的手机,可能被其他乘客捡走。
通过视频监控,最终锁定了嫌疑人系此后乘坐该出租车的男子赵某,警方立即规劝其投案自首。
据介绍,汪女士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下,发现不见后拨打手机提示关机。
原来,乘客赵某在汪女士下车后不久,坐在该出租车后排座位,在脚边发现了汪女士遗落的手机。赵某趁司机不注意,悄悄将手机“捡”起放进自己包中,下车后将“捡”来的手机变卖给他人,获利1100元。
在联系赵某时,他声称手机是自己“捡到”的,不属于盗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主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时,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车内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里,该手机事实上属于“有主物品”。
若乘客明知手机、钱包等物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内的,但没有告诉司机,也没有交到公安机关或报警,而是偷偷占为己有,这样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且汪女士丢失的手机是价值一万多元的iPhone 13 Pro Max,涉案价值较大,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违法行为。
目前,赵某因涉嫌盗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自己的行为,他也感到十分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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