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场所设置、疏散条件等九个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在场所设置方面,校外培训场所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同时,《规定》要求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在疏散条件方面,安全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等要达到基本条件要求;在消防设施器材方面,细化了灭火器、火灾探测报警器、逃生绳等配备和使用要求。
《规定》指出,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此外,《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
《规定》还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关于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并列出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的相关行为,例如,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规定》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6月6日,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场所设置、疏散条件等九个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在场所设置方面,校外培训场所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同时,《规定》要求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在疏散条件方面,安全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等要达到基本条件要求;在消防设施器材方面,细化了灭火器、火灾探测报警器、逃生绳等配备和使用要求。
《规定》指出,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此外,《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
《规定》还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关于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并列出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的相关行为,例如,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规定》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