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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不是低人一等而是大有可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8 14:01:00
导读

职业教育法颁布26年来完成首次大修,新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从现行法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万余字。我们不妨用一融三通两提升来概括此次修改的思路和主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

职业教育法颁布26年来完成首次“大修”,新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从现行法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万余字。

“我们不妨用‘一融三通两提升’来概括此次修改的思路和主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一融”指融合,即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三通”指融通、贯通、畅通,即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和升学就业渠道畅通;“两提升”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

“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是‘差生’不得已的选择”……一段时间以来,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这样的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

如何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总则中鲜明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新法提出保证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同时,在畅通升学就业渠道方面,新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去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创造性提出了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其写入了总则。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指出,通过发展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建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让人们更多地看到职教人才创造的经济价值和自身的社会价值,使更多劳动者特别是有志青少年主动学习技能、选择技能成才报国之路。

实践中,还存在侵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权益等问题。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涛介绍,新法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新法还明确,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新法明确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张涛指出。

职业教育法颁布26年来完成首次“大修”,新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从现行法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万余字。

“我们不妨用‘一融三通两提升’来概括此次修改的思路和主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一融”指融合,即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三通”指融通、贯通、畅通,即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和升学就业渠道畅通;“两提升”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

“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是‘差生’不得已的选择”……一段时间以来,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这样的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

如何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总则中鲜明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新法提出保证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同时,在畅通升学就业渠道方面,新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去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创造性提出了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其写入了总则。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指出,通过发展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建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让人们更多地看到职教人才创造的经济价值和自身的社会价值,使更多劳动者特别是有志青少年主动学习技能、选择技能成才报国之路。

实践中,还存在侵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权益等问题。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涛介绍,新法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新法还明确,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新法明确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张涛指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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