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消费情形:
(1)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2)支付房租。
(3)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2、其他情形:
(1)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8)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3、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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