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个例子来看:
经同香港李汉生律师咨询,现答复如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现分主板上市及创业板上市两种形式,目的为有意向公众等筹集资金发展业务的公司提供选择。
在主板上市及创业板上市有不同的法律规则和要求。由于该法律规则和要求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故不能每项细述,现就其中的几项基本条件略述如下:
一、 主板上市条件
(一)公司形式
1、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非所指的私人公司);
2、在百慕大、开曼群岛及中国依法成立的公司。
(二)盈利要求
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元港币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元港币,前两年须共达3000万元港币)。
(三)营业纪录
需具备三年的业务纪录。
(四)有关营业纪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建或开采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纪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最少两年业务纪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五)主营业务
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营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六)业务目标声明
没有具体规定,但申请人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七)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
在三年业务纪录中必须是申请人管理下运营的记录。
二、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公司形式
与主板相同。
(二)盈利要求
不设盈利要求。
(三)营业纪录
提交上市申请前紧接的24个月的业务纪录。若符合下列情况,上述的要求可减至12个月;
(a)首次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期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会计师报告中所记载对上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或上市时的市值最少有5亿港元;
(b)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公司市值最少要有1.5亿港元,由最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分别合共持有不超过由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c)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少于1港元。
(四)有关营业纪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接受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动业务纪录」可少于24个月。
(五)主营业务
需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相关业务是容许的。
(六)业务目标声明
需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目标。
(七)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
除联交所按特殊情况接纳以外,申请人的业务活动记录必须是在申请人自行管理下运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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