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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部门发布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 情节较重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2 15:58:25
导读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

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违法行为认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虚构购进成本,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的;

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未提高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和认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二、查处重点范围  

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与抗击疫情关系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交易平台配送服务、摊位租金、交易手续费等。

生产本条第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三、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工作要求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保供稳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保供稳价牵头协调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货源调运,增加有效供给。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信息,进一步加大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涉价舆情跟踪搜集,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加强价格自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方、连锁商超、外卖平台、行业协会等单位及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履行价格承诺,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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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顺兴

审核 | 刘回春

出版 | 刘大平 

来源 | 产品可靠性报告

电话 | 010-8464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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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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