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意见,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未来,三部门将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意见》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税收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涉及两个要点。一是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主播”实施逃避税;二是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企业或个人工作室需要建账,对其原则上查账征收税款。
去年以来,税务部门接连曝光林珊珊、朱宸慧、黄薇等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引发社会对该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意见》的印发表明网络直播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跨部门协同监管不是限制或打压行业发展,而是引导其更好发展,有规则对行业来说是好事。
直播平台、MCN机构不得策划、帮助主播逃避税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主播实施逃避税。
根据《意见》,这些“策划”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主播”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
施正文分析,根据个税法,取得收入的是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是扣缴义务人。很多主播的收入是平台或MCN机构支付,也就是扣缴义务人,平台或MCN机构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现实中,由于平台、MCN机构、主播分享利润,出现一些直播平台或MCN机构通过各种手段转嫁或者逃避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以获得更高的税后利润的情况,甚至通过转变主播收入性质帮助其逃避税。《意见》对这样的行为明确禁止。
在过往曝光的几起主播偷逃税案件中,均存在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个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的情况。相比个人劳务所得需要合并计税,并适用3%—45%的税率,个人经营所得不用合并计税,且适用税率的上限更低,为5%—35%。
这就涉及主播收入性质如何判定的问题,《意见》也对区分界定主播收入来源及性质提出要求。施正文表示,从相关法律和实践来看,判定主播收入性质主要看经济实质。
如果平台或MCN机构与主播是雇佣关系,那么主播收入属于工资薪金;如果是合作关系,即独立劳务,那么主播收入就属于劳务所得;如果主播成立了个人工作室,且工作室在实际运营,以工作室的身份与平台或机构产生交易,那么这部分就属于个人经营所得。
施正文表示,现实中,一些主播的个人工作室并没有实际运营,没有经济实质,只是为了“走账”而存在的空壳,这是法律不允许的。过往几起主播偷逃税案件涉及转变收入性质的行为应该都是这类情况。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提到,网络直播平台不得强制要求主播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施正文认为,一些“小主播”在平台和MCN机构面前是很弱势的,不排除有平台或机构为逃避税强制主播成立工作室的情况。
主播设立工作室要建账,查账征收税款
对网络直播发布者,即通常所说的“主播”,《意见》要求其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施正文解释,这主要是针对“核定征收”提出的。核定征收原本是给小企业设计的一种征税方式,由于这些企业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原因,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实际中,由于核定征收需要缴纳的税款更少,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夺税源,将核定征收作为一种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方式,吸引外地企业入驻。通常的形式是,以地方的经济园区为主导,不要求企业实地办公,只需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由于落户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当的税收优惠,这些地区往往被称为“税收洼地”。近年来,一些影视明星、网络主播也开始利用核定征收政策逃避税款。
不过,核定征收政策正在逐步收紧。去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此前高收入人群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避税的方式不再可行。
在此之前,2021年9月,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施正文认为,《意见》对此加以强调,就是再次明确主播设立企业或工作室必须要建账,原则上要查账征收税款。像过去那样在所谓的“税收洼地”注册企业,直接享受核定征收的情况未来不会有了。
平台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主播收入营利情况
除偷逃税问题,《意见》还对平台落实其他主体责任、规范直播营销行为作出要求。
其中提到,平台要对主播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并执行分级分类管理。对违法违规账号,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当于一份网络直播行业的‘黑名单’。”施正文说。
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营销行为,《意见》要求,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在公平竞争方面,《意见》要求,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应当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
此次《意见》由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直播行业将接受跨部门协同监管。未来,三部门将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比如,《意见》要求平台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违法违规的主播和平台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正文认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业态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虽然被曝光的只有几起,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应当引起全行业的警醒。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表明网络直播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跨部门协同监管不是限制或打压行业发展,而是引导其更好发展,有规则对行业来说是好事。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张磊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