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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王利明:综合治理网络暴力,落实平台防范网络侵权的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4 12:57:11
导读

2022年全国两会“两高”工作报告中,均强调了依法治理网络暴力。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此类案件去年同比上升51.3%,共起诉3400余

2022年全国两会“两高”工作报告中,均强调了依法治理网络暴力。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此类案件去年同比上升51.3%,共起诉3400余人。

针对目前存在的网络暴力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指出,目前在网络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采取主动回应、请求删除等自力救济的渠道并不通畅,通过诉讼维权的成本依然较高。需要多发挥平台的监管责任,落实网络平台在防范网络侵权中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王利明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平台实际上已经是获得了一定权力的“准监管机构”,有掌握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加强平台自律,建立完善的用户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机制,强化平台的相关职责,有助于实现网络的有效治理。”

2021年是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其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王利明介绍了民法典在过去的一年带来的影响与改变,“从已经公布的案例来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居住权保护等一系列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依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私权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公权的行使”

新京报:2021年是民法典正式施行的第一年,你如何评价这一年?

王利明:民法典实施后,对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是以民法典为依据,促进了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在单行立法时期,法出多门,立法多元,民事立法较为散乱,甚至许多单行法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

进入民法典时代,民商事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需要依据民法典进行立法层面的废、立、改、释,并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定工作,使民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的统率下形成内部协调一致、体系化的规范系统。同时,以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为基准,清理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规则的统一。

二是以民法典为依据,促进司法公正。从已经公布的案例来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居住权保护、“头顶上的安全”保护等一系列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依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三是以民法典为依据,规范公权。行政机关把遵循民法典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清理规范性文件,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规范公权中的作用。

民法典会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些都是需要借助依法治国才可以实现的。公权力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不得以损害公民民事权利为代价,也不得随意减损由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可见,对私权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公权的行使。

四是加大了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民法观念、权利观念。民法典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政治成果和法治成果。民法典通过后,学界响应党中央号召,大力宣传普及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发出了“带着民法典回家乡”的倡议,推进民法典宣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新京报:现在学术界对民法的研究重点是什么?

王利明:民法典颁行后,学术界应调整研究重心,服务民法典的实施和法律制度完善。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化,聚焦民法典的解释适用;注重价值体系研究,落实民法典立法目的;应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在21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与基因编辑以及新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也在向高质量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给民法学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各种新的民事权益不断出现,新类型的合同也逐渐发展,非典型担保的类型不断丰富,这些都需要我们做专门研究,以回应时代需要。

“强化平台职责,治理网络暴力”

新京报:民法典在起草名誉权和荣誉权一章时,对社会出现的新特征进行了怎样的考量?

王利明:我国编纂民法典是在21世纪,因此必须对一些时代前沿问题、科技伦理问题等作出回答。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条款,就考虑到了当前所处的互联网信息终端普及时代所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并做出了相关规定。

例如,民法典考虑到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快、人们知情权亟须得到满足的特征,规定了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免责事由,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对消息源进行了合理核实,还引入了多项因素的动态系统考察方法,尽量照顾到个案的特殊性,充分平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

又如,当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而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这就赋予了权利人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

新京报:针对网络暴力和网络侵权,现在有哪些维权方式?

王利明:现在受害人自力救济的渠道主要是“通知—删除—反通知”模式,将纠纷解决的重心移转给法院,网络服务平台自身对于有效预防和治理网络侵权的功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例如,在发生了网络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情形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通过在发布侵权信息的平台及时回应的方式来迅速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和尽可能减少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另外通过强化平台治理也有利于减少诉讼,避免过度挤占宝贵的司法资源。

即便通过诉讼也要多发挥民法典人格权禁令制度等权利救济措施的作用和功能,不必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通过禁令制度可以迅速有效地遏制网络侵权后果的蔓延,避免损害后果的迅速扩大。

新京报:发生网络暴力时,平台方应该怎么做?

王利明:平台实际上已经是获得了一定权力的“准监管机构”,同时又掌握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获得了巨量的数据信息和巨大资源。只有加强平台自律,建立完善的用户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机制,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的有效治理。

像自媒体的运营需要借助一定的平台,其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也依赖于平台。以微信公众号为例,相较于权利人而言,平台更能够获知自媒体运营者的信息,也能更早接触到自媒体信息,因此应当成为防范自媒体侵害人格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现阶段,受害人权利救济所面临的困境之一是大量自媒体运营主体的匿名化,因而应该增加部分自媒体前端运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公示。例如,应当在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展示的界面,增加其运营者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便利受害人及时与信息发布平台沟通,在平台上予以回应,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自媒体运营者的身份信息公示得越充分,越有助于其审慎、克制地发布信息,这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其发布侵权信息的概率。

“人脸信息应纳入特殊保护范围”

新京报:最高法工作报告中还提到了人脸识别纠纷案件,人脸识别技术给信息安全带来了哪些影响?

王利明:人脸识别技术的采用,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便利,但也给人们带来了负面影响与权益受侵害的风险。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更是个人的核心隐私,涉及个人的肖像,以及身体、健康、年龄等信息,甚至可能检测到个人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有些银行账户和人脸信息进行绑定、关联。一旦人脸信息被泄露,或被非法转让,一些不法行为人利用人脸信息从事各种欺诈、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就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人脸信息的处理本身需要相应的技术能力,但从实践来看,许多收集人脸识别信息的主体并不具有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能力。例如,小区物业收集业主人脸信息的情形,其不具有专业的保护业主人脸信息的技术能力,难以防范业主人脸信息泄露。

新京报:像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信息时,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范?

王利明:民法典为了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专门在第1034条规定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而生物识别信息就包括了个人敏感信息。

2021年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因而毫无疑问应当纳入特殊保护范围。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同时具备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小区门禁,即便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业主人脸信息的目的是特定的,但也应当受到充分必要规则的约束。如果业主不同意,认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而通过门禁卡、密码锁、门卫查岗等方式,也能实现相关的效果,就没有必要采取人脸识别这种风险极高的方式。

应该符合单独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单独同意规则。不能泛泛地采用默示同意方式,而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同时,信息处理者在此之前还要有告知义务,使信息主体详细知道收集人脸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对人脸信息而言,在解释公共利益的概念时,应当严格限定其范围,而不能用宽泛的公共利益来解释。如果出于商业目的或营利目的,则不能成为擅自收集的理由。在“人脸识别第一案”中,动物园就属于商业机构,其收集人脸信息很难说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对小区物业来说,物业服务企业本身也是商业机构,虽然收集业主人脸信息有提供物业服务的目的,但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商业利益。

新京报: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王利明:《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相结合责任体系,多维度地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时,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允许个人在其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这对于个人人脸信息的保护意义重大。

另一个是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中,往往受害人众多,而单个受害人能力有限,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甚至有的受害人可能并不知道其个人信息权利已经遭受侵害。在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主体权利可能遭受的侵害的场合,显然满足了公益诉讼的群体性。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调动诸多手段,协同多个部门,使具有更强纠纷解决能力的组织和机关介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具专业性、权威性和便利性,有助于克服实践中个人起诉存在的举证困难以及成本过高等问题。

新京报记者 陈亚杰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吴兴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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