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原副会长王海京。受访者供图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超过1.8万名14岁以下少年儿童失去生命,交通事故是一大主因。这给无数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而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甚至肇事后逃逸的司机,很多却没有受到与其行为危害结果相适应的判罚。
对此,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原副会长王海京带来一份关于关注儿童平安出行的提案,新京报记者围绕此话题对他进行了专访。
“孩子的平安成长牵动着父母、家庭和全社会的关注。”王海京表示,由于我国交通法规法制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间接助长了漠视交通安全甚至不履行救助义务情形的发生。他为此提出多点建议,包括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将肇事者没有逃逸但不履行救助义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将肇事者“见死不救”行为专门设定为一种罪名进行惩处;以及完善保护儿童平安出行的公共政策,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现有交通法规法制不完善,间接助长了漠视交通安全的发生
新京报:今年您带来一份关于关注儿童平安出行的提案,为什么会关注到这个领域?
王海京:孩子平安回家是每个父母的心愿,但交通事故却是孩子们平安成长的隐患。近年我国少年儿童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有许多令人揪心的案例。比如2018年10月,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公路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司机超速行驶撞飞等待在应急车道的13岁男孩宇泽等人,事发后4个多小时,小宇泽才被送到医院。虽然后来跨省救援,谱写了“为生命让路的感人故事”,但因错过最佳救治期,宇泽还是离开了。
他的父母为孩子续写爱的传递,除了按照孩子心愿捐献了眼角膜,母亲还捐款发起了“宇泽慈心”项目,致力于开展让孩子平安回家的安全教育活动。
新京报:当时我们也持续跟踪报道了小宇泽的事情,非常遗憾他的离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有超过1.8万名14岁以下少年儿童失去生命。另有统计显示,每23名交通事故死者中就有1名儿童,给无数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据您观察,目前儿童安全出行方面存在哪些隐患,有哪些突出问题?
王海京:在我国交通安全事故伤亡人数中,少年儿童占比较高,一方面与其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一些司机有不安全驾驶行为,给青少年平安出行带来非常大的风险隐患。
此外,由于我国交通法规法制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也间接助长了漠视交通安全的发生。比如,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范围偏窄。
法规法制的不完善还助长了不履行救助义务情形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刻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是相关法律没有为肇事者“见死不救”行为专门设定一种罪名。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达10余万人,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比近90%。其中,因救助不及时导致的死亡率超过20%。肇事者“见死不救”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受到刑事严惩。
建议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新京报:法治已紧密融入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道路安全方面,比如对危险驾驶如何从法律上予以严惩,对此您有哪些建议?如何有效震慑这些行为?
王海京:总理的工作报告强调保民安和惠民生,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相关方也需要承担这份责任。呼吁尊重生命,平安驾驶,应通过立法对重度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目前,我国危险驾驶罪仅包括追逐竞驶、醉驾、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四种行为类型,与这四种行为类型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却没有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比如吸食毒品或服用其他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危险行为、重度疲劳驾驶等。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醉驾、毒驾和重度疲劳驾驶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是刑法仅将醉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这是不合理的,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建议在合理设定毒驾、重度疲劳驾驶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将上述两类行为类型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法律,使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肇事者受到严惩
新京报:在过往交通事故案例中,有的肇事者为了逃避对重伤者的巨额治疗费用,放任被害者死亡而见死不救。如何从法律上予以严惩?对此您有哪些建议?如何有效震慑这些行为?国际上有哪些经验可以参考借鉴?
王海京:关于这个问题,我有两种建议。一种建议是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将肇事者没有逃逸但不履行救助义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最大限度加重司机履行安全驾驶的责任,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司法公正效能,让平安中国建设有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且是首要义务。目前,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进行了规定,但未包括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形;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肇事者没有逃逸,但为了逃避对重伤者的巨额民事赔偿等目的,不积极对被害者实施救助,放任被害者死亡案例仍有发生,对此是否从重处罚就不应以目前法律规定的是否出现严重后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拨打急救电话、实施现场急救为重要标准。为避免更多类似宇泽的不幸情形发生,建议将肇事者没有逃逸但不履行救助义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从法律上引导肇事司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另一种建议是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将肇事者“见死不救”行为专门设定为一种罪名进行惩处。国际上很多国家针对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对被害人放弃不管的情形,规定了“不救助罪”。比如加拿大、日本、丹麦等国家的刑法典,都规定了肇事人能够采取措施尽最大能力帮助生命处于明显危险之中者,但是却不采取行动的,应当处以监禁。设置了这一罪名,对于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不救助的行为就有了有效制裁方式。
建议多措并举,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保障
新京报:我们关注到,交通事故中,有受害人家属法律地位明显处于弱势的案例。应如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的判罚、判决,或者第三方的帮助往往会有延后性。由此,在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救助制度和先行赔偿制度方面,您有何建议?
王海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是否考虑建立国家层面的重大疑难案件审理中心,建议对于涉及生命安全、平安中国、影响重大、久拖未决、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是否可以成立专案组,高效、高质查清真相,充分调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为他们有力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有利条件,让受害人和弱势群体充分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力量,有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同时,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救助制度和先行赔偿制度,充分运用法律和科技的力量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并督促肇事责任人先行赔偿救治费用,而不是放任肇事司机逍遥法外,等待很久后法院判决之后才有机会获得赔偿,这样对于弱势的受害人家属给予公平,最大限度挽救受伤者的生命。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少年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新京报:守护少年儿童平安出行需要家长、老师、社会各界等各方面共同努力,目前哪个环节还相对薄弱?如何强化?
王海京:应该从孩子小时候就加强安全教育,同时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建议从社会治理和社会责任承担的角度,不断完善儿童平安出行的公共政策和法制保障,加强安全设施配置,加强社会公德教育,督促相关方及时有效承担责任。
新京报:当前教育部门、慈善公益机构等已陆续展开儿童急救知识普及,传播道路安全救援知识,怎样将儿童安全教育体系构建得更完善?怎样保障相关知识普及工作的连续性?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留守儿童和乡村儿童的生命安全教育如何进一步强化?
王海京:应大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尊重生命健康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积极构建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等预防、应对、急救的儿童安全教育体系,提升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
加强儿童急救知识普及、传播道路安全救援知识等项目与慈善公益机构和相关学校的合作,特别是推进偏远地区关爱保护乡村儿童、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落地,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够平安回家。增强家长和孩子对于“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理念认识,提升少年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或者支持少年儿童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的普及,加强相关师资能力培训,为保障相关知识普及工作的连续性提供各种帮助。让“孩子平安成长”是为后代努力的千秋大计,公益组织可以广泛汇聚社会各方的爱心和力量,给更多的家庭和孩子送去温暖。
期待各方共同努力完善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意外伤害的发生,为孩子们创造平安出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携手为少年儿童保护、“平安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编辑 徐超 校对 张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