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王俊
编 辑丨陈磊
图 源丨图虫
虚拟货币成为洗钱工具,蹭“元宇宙”热点进行非法集资、诈骗,套取个人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近年来,网络犯罪花样不断翻新。面对这一形势,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他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犯罪实施的“基础物料”,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也成为多数网络犯罪的源头行为。检察机关将坚持全链条惩治,依法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对于一些戴着“金融创新”帽子的活动,孙谦直言,“挂羊头卖狗肉”式的创新不是真创新。当前一些不法分子蹭区块链、“元宇宙”等热点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就是最典型的“伪创新”。
孙谦强调,对金融创新活动要运用“穿透式”方法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一戴上“金融创新”的帽子,就认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放任不管。对于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实施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治。
突出重点领域,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1世纪》: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治理的重要内容,网络犯罪者利用套取的个人信息可以实现目标精准化,未来将如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两手抓?
孙谦: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犯罪实施的“基础物料”,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也成为多数网络犯罪的源头行为。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去年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全面规范,也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新的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要结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网络犯罪的同时,溯源上游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围绕信息获取、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同步加强全链条打击。突出打击重点,对于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
突出办案重点,聚焦侵害个人敏感信息、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以及大规模个人信息案件,关注重点行业部门和大型平台企业,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推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送、人员协作和办案联动机制,在加强刑事打击的同时,同步加大公益诉讼力度,以点带面,形成有力声势。
此外,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加强行业内部管控,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强化对个人信息监管。与刑事打击相比,行业、企业内部监管起到“防火墙”作用,更为关键、重要。结合司法办案,推动涉案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特别是数据合规,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数据的监管,特别是对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
《21世纪》:当前网络经济新业态伴随新型的网络诈骗等犯罪,如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诈骗,在电商平台“刷单”制造虚假交易诈骗等等。检察机关如何打击新业态中的出现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孙谦:数字经济时代,孕育出新技术环境、催生出新经济业态、拓展出新生活场域,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也逐步向新空间滋生蔓延并不断升级演变,给社会安全和发展带来诸多挑战。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4万人。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惩治,铲除网络犯罪滋生发展土壤。聚焦重点领域、新型手段、特殊对象,加大对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关注假借“虚拟币”“人工智能”“元宇宙”名义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穿透审查,准确甄别行为性质,依法精准处置。
高度关注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重点打击治理养老服务、养老地产、老年旅游等领域的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以及“饭圈”文化引发的违法犯罪,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围绕网络黑灰产业链,从严惩治产业链上游为诈骗等犯罪非法提供“两卡”、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产业链下游利用虚拟货币、“跑分”平台、地下钱庄帮助“洗钱”行为,不断挤压网络犯罪滋生发展空间。
“伪创新”涉及的犯罪迷惑性强 应依法从严追诉
《21世纪》:随着区块链技术热度走高,以“炒币”为由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也出现了将虚拟货币作为洗钱工具的现象。对于不合规的金融“伪创新”,检察机关将如何甄别并清查整顿?
孙谦:金融活动应当坚持特许经营,对于任何形式的金融创新,都要以防范风险为本,以规范创新为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监管。
首先,在认识上,对于当前各种名目的创新,注意分清现象和本质。“挂羊头卖狗肉”式的创新不是真创新,区分的关键是看本质上是否具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价值。准确认识各类创新活动的本质,要在了解金融创新背后的技术路径等基础问题的前提下,深入分析相关创新活动的具体行为特征,辨识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实际价值。对于只有危害的,就要坚决及时惩治。比如,当前一些不法分子蹭区块链、“元宇宙”等热点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就是最典型的“伪创新”。
其次,在方法上,对金融创新活动要运用“穿透式”方法进行实质判断。通过穿透资金关系、股权关系、法律关系等,掌握相关金融创新活动的行为实质,进而确定其所属的金融业务属性,根据相应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判断其合法性。不能一戴上“金融创新”的帽子,就认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放任不管。比如,前一时期的网络借贷行业,许多是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旗号,但实际从事的却是必须经过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存款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这个规则一直是明确的,对金融创新活动也同样适用。
第三,在措施上,对于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实施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治。从当前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伪创新”涉及的犯罪主要有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支付结算、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这类犯罪借助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刻意规避监管,对社会公众的迷惑性强,传播迅速危害很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诉,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同时,要全力追缴涉案资产,不让其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
最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金融投资活动时,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法治意识,提高自身识别和防范金融违法犯罪的能力,依法理性投资,不要受“创新”“高利”“明星”“专家”等各种噱头的诱惑盲目跟风。检察机关也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预防各类投资陷阱。
将精准打击利用政策优惠、攫取改革红利等违法犯罪
《21世纪》:全国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取得了哪些成果?各级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落实政治责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孙谦:自2018年8月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虚开骗税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惩处了一批虚开骗税犯罪分子。截至2021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税犯罪9000余件15000余人,起诉19000余件42000余人,起到了惩处和震慑效应。
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虚开犯罪证据指引、利用农产品(000061)出口骗税犯罪联席会议纪要,统一执法标准。
同时,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去年10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会同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打击质效。
下一步,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利用政策优惠、攫取改革红利、套取财政资金、实施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加强监督配合,充分发挥常态化机制作用,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健全行政刑事案件双向移送制度。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司法标准。
《21世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聚焦的痛点难点堵点有哪些?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改革疏通?
孙谦: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同时应当看到,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痛点难点堵点,有的还比较突出。例如,知识产权案件专业“门槛”高、办理难度大,法律和司法解释更新快,检察官的专业能力素质需要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标准需要进一步统一,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提出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近期,最高检专门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
二是大力提升专业化水平。以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为抓手,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检察机构专门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壁垒,统筹调配人员,提升综合履职能力。
三是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专家咨询制度,规范咨询论证程序。建立健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为检察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实现“外智”借助。
四是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业务均衡发展。狠抓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强化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精准履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畅通案件来源渠道。
五是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常态化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有机衔接,汇聚保护合力。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制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业务培训,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
本期编辑 刘雪莹 实习生 林曦莹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易科物联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