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王俊、吴立洋
编 辑丨陈磊
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2亿人左右。庞大的群体数量,灵活性的劳工特点以及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认定的模糊性,都给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
今年全国两会,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少平聚焦于该话题提出提案。他认为,目前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立法层面、行政规章层面以及行业管理层面仍然需要进一步衔接,并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用工政策和司法解释,统一新业态用工法律规范体系。
对于如何处理好平台经济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李少平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一方面,要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承担规则,保障平台支撑的业务;另一方面,也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劳动者为平台企业工作的持续期间、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少平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迎挑战 亟待健全完善规则制度
《21世纪》:今年您提了关于新就业形态用工的提案,是出于何种考虑?
李少平:外卖、快递等新型用工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便利的背后,是无数外卖、快递小哥们风雨无阻的劳苦奔波。然而,外卖、快递等行业由于体量大、范围广、从业人员多,各大APP平台、配送公司、劳务外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往往会出现配套合作、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情况。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也造成了“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难题,进而导致此类群体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
新就业形态用工当前仍然存在类型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若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制约平台经济发展。
《21世纪》: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关系的规定还存在哪些问题?
李少平:据我观察,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新型用工实践发展迅速,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量、管理方式、报酬支付等均有新的特点,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呈多元化,不同于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亟待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用工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
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但新就业形态用工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在规范和处理时依据仍然不足。
三是实践中有很多涉新就业形态纠纷,虽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但是类型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待处理。
《21世纪》:我们注意到,去年以来针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有声音指出相关规定仍然没有到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李少平:的确,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指导意见,实施分类保障措施,赋予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填补了规范空白,对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不过,立法层面、行政规章层面以及行业管理层面仍然需要进一步衔接。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用工政策、司法解释,统一新业态用工法律规范体系。
规制平台用工管理算法 明确算法规则生效要件
《21世纪》:当前平台经济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工管理算法,随着监管对算法的不断深入,您觉得法律制度设计应如何与技术话语、算法规则相结合,对平台算法进行有效规制?
李少平:平台经济下,平台用工通过用工管理算法决定了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奖惩办法等。劳动者一旦接受平台派单,则需按照平台算法执行相关行为;出现劳动事故时,劳动者权益往往因为算法管理隐蔽性难以找到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为防止因为违背算法设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量等受到惩罚,出现闯红灯等违背交通规则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平台企业在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通过管理和奖惩举措,引导和教育劳动者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则,遵守社会秩序,形成“宁可慢下来、也要守法律”的良好氛围。要对平台用工管理算法作出规制,明确算法规则生效要件,赋予平台企业对算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如果平台算法规则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考虑交通状况等客观因素以及其他不合理情形时,就需要探究该算法本身的合理性。
《21世纪》:近年来,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不断发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已成为基本共识,如何处理好平台经济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李少平:一方面,平台经济下,互联网平台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要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承担规则,保障平台支撑的业务,促进外卖快递、网约车、网约代驾、直播带货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对平台经济造成冲击。
另一方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为平台企业工作的持续期间、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要加强广大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特别是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劳动权益的保障。
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 输出网络空间治理裁判规则
《21世纪》:我们注意到,您参与了中央依法治国办的地方督查工作,据您督查看来,地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什么问题,未来如何完善?
李少平:近年来,各地有力推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在地方落地见效,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但也要看到,一方面部分地方学习宣传形式单一,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还有短板弱项,全面规范依法履职能力有待加强,“放管服”改革还不到位,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基层法治力量薄弱等。接下来,各地应抓紧抓实问题整改,突出问题整改成效,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新业态和新领域的依法保障和规范发展。
《21世纪》:您长期关注和参与了互联网司法建设,在您看来互联网司法建设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
李少平:我国互联网发展具备优势,依托于此,人民法院将推动互联网司法发展纳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改革,积极探索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着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个在线规则,正是在现行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下,对在线司法活动作出的全方位规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主要针对在线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主要针对在线调解活动,《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主要规定在线司法活动的技术保障。
可以说,“三个规则”的出台,有效覆盖了司法活动全领域,贯穿了审判执行全过程。“三个规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打破时空限制,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调解的方式更加便捷、渠道更加多元、成本大幅降低;各类在线司法活动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合法规范、严谨有序;各类系统建设的目标定位更为清晰,为在线司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目前,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已经基本完成了试点探索和建章立制的阶段。近期,互联网司法工作更应该在精准落地、积厚成势、巩固提升上下功夫,推动互联网司法均衡有序发展,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并加强司法科技创新应用。
着眼未来,人民法院还需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升互联网司法建设水平:一是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继续发挥互联网法院引领示范作用。二是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推动司法审判模式整体性变革。三是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积极输出网络空间治理裁判规则。四是继续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完善互联网司法建设配套举措。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互联网司法,我国也要继续加强互联网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完善对话协商机制,与世界各国共同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
本期编辑 陈思 实习生 林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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