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教育部公布《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22年将启动试点工作,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
校长离任及学校发生重大事故当年应接受督导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队伍建设上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总的看,全国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仍参差不齐,校(园)长责任意识不够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称。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为此,教育部出台《意见》,专门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价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同时,此项督导评估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周期内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综合督导评估。
据悉,该项试点工作拟于2022年启动。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开,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针对不同学段分别制定督导要点,避免一刀切
《意见》督导评估内容重点包括7个方面,分别为党的建设、立德树人、学校治理、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安全卫生、满意度调查等。
据悉,全国有约23万所中小学、29万所幼儿园,区域和校际差异很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出,督导评估既要强化国家统一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为此,《意见》在明确7方面重点的同时,针对幼儿园园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分别制定了督导评估参考要点。
《意见》要求,开展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学前教育办园行为评估、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协调,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同时,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
《意见》强调,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进行严肃问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督导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月16日,教育部公布《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22年将启动试点工作,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
校长离任及学校发生重大事故当年应接受督导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队伍建设上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总的看,全国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仍参差不齐,校(园)长责任意识不够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称。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为此,教育部出台《意见》,专门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价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同时,此项督导评估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周期内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综合督导评估。
据悉,该项试点工作拟于2022年启动。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开,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针对不同学段分别制定督导要点,避免一刀切
《意见》督导评估内容重点包括7个方面,分别为党的建设、立德树人、学校治理、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安全卫生、满意度调查等。
据悉,全国有约23万所中小学、29万所幼儿园,区域和校际差异很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出,督导评估既要强化国家统一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为此,《意见》在明确7方面重点的同时,针对幼儿园园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分别制定了督导评估参考要点。
《意见》要求,开展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学前教育办园行为评估、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协调,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同时,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
《意见》强调,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进行严肃问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督导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