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经熟人介绍,北京海淀的李女士让朋友刘某为自己注射玻尿酸,结果因刘某操作失误造成身体损害,李女士诉至法院。2022年2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6080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她在聚会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因自己一直有做美容的想法,刘某建议她向额头注射玻尿酸。刘某自称曾在护校上学,也曾在美容院工作过,具有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经双方沟通,李女士于2017年冬天在刘某家中接受了玻尿酸注射,并支付了费用。注射后,李女士的额头出现瘀青,刘某称可能是注射时碰到了血管。几天后,瘀青部位状态恶化,刘某在家中帮李女士进行了溶栓处理,然而并未有好转。
李女士称,后经她要求,刘某给她退了款。为治疗额头伤情,她多次住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诊断为额部皮肤坏死。李女士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000元。
被告刘某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微信沟通,协商确定由刘某为李女士注射玻尿酸。2017年11月21日,在刘某安排的地点,刘某为李女士在额头部位注射了玻尿酸;11月24日,李女士额头注射部位出现溃烂,经刘某处理未能改善;11月28日开始,李女士至整形外科医院、附属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额部皮肤坏死、面部注射美容术后”。李女士表示,在本次事发之前,其亦曾注射过玻尿酸,只是因为朋友介绍和价格便宜,其选择了刘某为其注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虑双方过错,对于刘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宜判定为80%。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考虑李女士就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金额与其额部受损的关联性的举证情况,对于相应损失金额,酌情判定为医疗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李女士主张的交通费,证据不足,依据其诊疗情况,酌情判定为1500元。对于上述损失金额的80%,应由刘某赔偿予李女士。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608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