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介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赚取“人头费”,学生实习要加班……针对职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乱象,1月21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为职校学生的实习管理划出“红线”。和此前相比,《规定》重新界定了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并要求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同时,针对学生在实习时的加班、实习报酬、考核标准等现实问题,《规定》也作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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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安排到指定单位实习?叫停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规定》从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要求,并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管理划出底线和红线,对实习各方作出刚性约束。
具体来看,《规定》要求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同时,实习单位要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此外,《规定》还要求在实习过程中,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规定》显示,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职校学生的实习单位。《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
中介机构赚取“人头费”?追责
值得关注的是,在《规定》出台的同期,《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也同时发布。据《规定》要求,学生在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上述协议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同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且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社会反映较为强烈。对此,《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学生实习的加班和考勤,新修订的《规定》在原规定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此外,《规定》还明确提出:“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实习报酬:不低于同岗工资标准的80%
除了对职校学生实习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划出“红线”,《规定》还明确了实习学生的权益保障细则。其中,在实习报酬的发放上,《规定》提出,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如果学生能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同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此外,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改善现有职校学生的实习乱象,除了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外,还要解决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让职业教育真正进入市场,将学校的课程和企业的岗位要求形成好的衔接。”
储朝晖表示,现在很多职校学生进入到企业实习,薪资待遇被压得很低,很多问题是累积而形成的。“出台规定只能解决一定范围内的问题,还需要配合体制优化来达到更好的效果。”
北京商报记者 程铭劼 赵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