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1月14日发布,其中提出,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1月14日,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法供图
当天,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刘贵祥说。
《意见》切实贯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因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理、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的问题,《意见》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