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芳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了一审终审、高效便捷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2019年,王某通过掌上银行电子渠道自助操作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王某自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在33300元本金额度内向该银行申请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后王某通过掌上银行提取贷款33300元,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市南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黄健仔细查看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事实简单清晰,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为及时化解这起纠纷,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提高司法诉讼效率,黄健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独任审理,及时向王某送达了诉讼文书。近日,黄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支持原告该银行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拓宽,为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市南法院将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高效审理案件的同时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