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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新规发布,赔偿额一般不超损失二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3 20:38:37
导读

新京报快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1月13日发布,其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法供图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

新京报快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1月13日发布,其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

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法供图

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最高法1月1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表示,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时点和具体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履行顺位等问题,确保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落实落细,见行见效。

杨临萍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解释》的起草,立足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突出问题,同时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统一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特邀监督员冯帆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范围、构成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

《解释》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

《解释》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代表或者非法人代表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

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解释》第9条规定,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

“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杨临萍介绍,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3条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认为,为保证惩罚适度有效、不被滥用,《解释》明确了不得单独起诉、倍数限定以及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综合考量等内容,是谦抑原则的体现。

如何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

惩罚性赔偿会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如何防止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被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介绍,惩罚性赔偿是传统侵权法填平原则的例外,具有加重责任的性质。《解释》在总计14个条文中,用5个条文的体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充分体现了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依法审慎适用的基本态度。

根据《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满足三个特别要件:行为要件,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法行为,是对其施以惩罚的正当性基础;主观要件,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是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性要件;后果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遵循谦抑原则,聚焦于损害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避免侵权人动辄得咎。“且此种严重后果,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现实存在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不能仅是一种风险”。

《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为何对惩罚性赔偿限定二倍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表示,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损害赔偿之上的附加性责任。其数额的确定应以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基数。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限定,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固定倍数,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第二种是弹性倍数,如“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种是不设定倍数限制。《解释》起草中,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为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性,采取了弹性倍数的模式。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损害基数往往较大,将其倍数设定为一般不超过损失数额的二倍,在遵循谦抑原则的同时,亦备特别情势之需。

需要说明的是,二倍以内的倍数规定,并不要求必须是整倍数,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为小数。

此外,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解释》第10条规定可在确定惩罚金数额时予以综合考虑。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特邀监督员冯帆表示,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设定,及综合考量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情形的条文设置,也体现了司法解释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防止制度被滥用的基本态度。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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