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教师法》修订中——
一线教师的关注点是什么
光明日报记者 李玉兰 靳晓燕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0日,《教师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时隔近30年对《教师法》进行的修订,涉及身份确认、教师资格、政治思想、师德规范、权利义务、聘任管理、职级晋升、薪酬分配、看病就医和养老待遇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将应时代而生的新问题及其新对策以法规的条款予以确定,给现职教师及有从业志向的人士以强力保障。与社会及媒体关注点不同,广大基层一线教师因为关乎切身利益,对《教师法》修订的关注点更为细致,思考也更为深入。光明日报记者采访全国各地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一线普通教师,倾听他们的声音,一起来看看他们对教师法修订的关注点是什么,有什么意见建议。
身份认同:幼儿教师是不是一样获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中华女子学院附属实验幼儿园园长胡华:我们更加关心的是,如何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确立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以及待遇保障。
幼儿教育领域的教育实践,相较于其他学段更为复杂。幼儿园教育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幼儿教师必须具备一种融入身体的敏感性和临场发挥的机智,拥有一种“即兴的智慧”,做到心、手、脑合一,才能达到一种较为理想的教育状态。
在《征求意见稿》中,诸多内容是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的具体体现。突显了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了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但是,幼儿教师在很多条例中并未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权利。
比如,“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这些表述中都没有提到幼儿教师。
这是不是说,幼儿教师不能同公办中小学教师一样获得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呢?
四川省某幼儿园教师李未:《征求意见稿》中的住房优惠那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没有包括幼儿园教师。相邻的医疗待遇一条中,则规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幼儿教师群体没有列入享受住房优惠的行列,我感觉非常遗憾。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能够充分考虑幼儿教师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上给予幼儿教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权益保障:是否需要增加“督政责任”条款?
江苏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春江小学校长任丽芳:修订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作为一线教师代表,对事关自身及同行的法案能如此回应教师的关切深表感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希望能通过此次《教师法》修订去切实解决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师资不能流通,部分地区因缺编导致教师多重性质身份并存,政府履职尚无常态监督机制等问题。
过去,一些中小学老师可以到大学任教,满足某些实践性专业的教学需求;大学老师也可以到中小学任教,弥补基础教育某些特殊的专业教学需求。譬如,在面向基础教育的师范生教育中,夯实教学基本功除了理论学习外,更需要实践锤炼,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具有卓越专业能力的老师可能更胜任此类实践专业的教学,其他需要实践技能教学的大学亦如是。如果学历一刀切,那么一些早期中师生、中专生,在职攻读学位而无学历的研究生等,虽具有公认的专业水平,但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部分地区教师事业编制不足,以聘用制教师、临聘教师进行师资补充,再加上民办教师、历史遗留的参照乡镇事业编教师等,同一所学校教师的身份性质往往有多种,薪酬待遇也不尽相同,对激发全体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发展水平造成一定困难。按社会事业发展状况,教师编制核定比例,定向划拨,不得以借调等名义挪作他用,是否应用法律条款来保障?
《教师法》中对政府履职有明确要求,也有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往往很难落到实处,基层反映问题的渠道也非十分通畅,本法案修订中是否需要增加“督政责任”条款?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何市镇中心小学副校长慎魁元:《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现行的教龄津贴从1985年开始实行,该项津贴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凡从事本职工作满5年不满10年者,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者,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者,每月7元;满20年以上者,每月10元。三十多年过去了,该标准却一直没有改变。建议,按教龄年份进行计算,而不能将教龄津贴分段计算。比如,工作20年的教师和工作40年的每月拿着一样的10元钱,而且现在的10元已经很难体现出教龄津贴的差别了,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
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中心学校校长郎德鑫:我上学时的1975年,国家招收了大量的民办教师,尽管待遇很低,但与其他工作相比还有一定的优越感,成为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向往的职业。修订草案提高和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但目前学生一旦在学校受到委屈,一些极端的家长就会到学校闹个不停,甚至侮辱谩骂、大打出手。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甚至上级教育部门,往往都是责成老师、学校委曲求全,给家长赔礼道歉来息事宁人。建议还要加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考核细节: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破”与“立”
山东省滨州医学院应用心理学系副教授邵淑红:修订草案首次将“心理健康”纳入教师考量评价体系中,分别在资格制度、资格认证、考核制度和医疗待遇四个方面提到了与教师心理健康相关的认证、评估、考核与测评。这意味着,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对教师从资格获取、任职过程到个人健康多个环节都高度重视教师的健全人格与心理健康建设。作为医学院校,我们在研究中发现,随着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加剧,家校、师生关系更趋多元复杂,心理育人被提升到与智力育人同等位置,这都对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教师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不仅会影响教育教学效果、影响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也直接关乎自身职业幸福感和获得感。本次《教师法》修订,从教师资格获取的心理评估、教学过程中的心理能力考核到出现问题时的测评与医疗帮助多个重要环节,时时关注,层层把关,重视教师心理健康,这对教师、学生及学校管理都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事。
武昌理工学院素质教育研究院教师于欣:教师评价体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教师素质结构,一个标准的基于分类管理的教师评价系统是解决教师素质问题的关键。因此,建议将《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为建设教育强国打下良好治理基础,开启全面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新征程。
湖南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法学博士胡高飞:有一点建议,从法律上讲,学校和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但事实上,前者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建议在《教师法》修订中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签约行为应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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