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低生活保障
收入低于低保可获保障金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2 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特困人员可集中供养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意见稿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规定对特困人员的供养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3 受灾人员救助
受灾人员可获应急救助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明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 医疗救助
三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意见稿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意见稿特别提出,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5 教育救助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应救助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上述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6 住房救助
两类人住房困难可获救助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7 就业救助
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8 临时救助
车祸致生活困难应救助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意见稿明确,国家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据新华社电
社会救助制度变迁
80年代重在农村救济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国际的普遍关注。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农村。这些改革努力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期,其中大多数政策措施目前也还在实行。主要措施包括救灾、五保、扶贫、社会救济等。
90年代最低生活保障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明确了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经济体制的急剧转轨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上金融风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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