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必须的。
2、《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可见,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不能跟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是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不是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4、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专门用两个法条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5、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两个条款,实现抵押权可经特别程序,分两步实现。
6、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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