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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将建“黑名单”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7 09:52:29
导读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管理办法》划出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11类行为红线,并提出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管理办法》划出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11类行为“红线”,并提出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对于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管理办法》强调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管理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管理办法》划出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11类行为“红线”,并提出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对于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管理办法》强调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管理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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