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这是对《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落实。”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义务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体量、比重过大,义务教育严重不均衡,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过度逐利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甚至公办学校借民办名义收费的“假民办”等问题。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治理“公参民”有必要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开发商为了卖楼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公办名校分校,“学校没盖,名声在外”“名校冠名,一挂就灵”……这种办学模式对教育生态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一些地方借机炒作名校概念,拔高家长心理预期,实际教育体验却大打折扣。
为此,今年5月份新修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提出了“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的禁止规定。“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不公平,扰乱了教学秩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说。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参民’办学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业内专家介绍,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要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当时,我国教育总体上还比较落后,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利用公办资源举办民办学校,按民办收费,成为快速拓宽教育资源的重要措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即发文要求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2008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于当年内基本完成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但在10多年后的今天,各地仍有“国有民办”“公办民助”等“公参民”学校。
熊丙奇认为,相比10多年前,我国当前规范清理“公参民”办学模式,已有了不一样的办学环境。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国教育资源尤其是义务教育资源,已经不像10多年前那么紧缺。一些地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体量过大,也引起了家长对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不满。因此,治理“公参民”已成为必须要做出的选择。
不能存在模糊地带
此次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通知中,对“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均要求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此外,通知还要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由此可见,除了少数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在与公办学校相剥离的前提下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外,其他“公参民”学校都将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对于‘公参民’来讲,如果学校本身就是由公办校举办的,也就是所谓的‘校中校’,没有社会力量参与,很自然就能转成公办。对于由国有资源举办的民办学校,因为没有社会力量参与,解决起来也一样。国家要增强对学校的保障,把教师纳入到公办编制体系中。”熊丙奇说。
对于公办参与举办,同时有社会力量进入的学校,如果之前办学实行了“六独立”,按规定可以转为民办。如果是小区配套的学校,由于要履行配套资质,如果要改为民办,需要政府购买学位。“简单来讲,就是公办的归公办,民办的归民办,不能存在模糊地带。”熊丙奇表示。
加大财政投入“接盘”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首先要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统筹。”业内专家认为,合理控制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在一些地方存在已有民办学校要转公或者退出的问题。不论转公还是退出,都需要加大财政投入来“接盘”,否则就会影响到义务教育资源保障。
熊丙奇认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还采取以县级财政为主的方式,这导致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力度受县级财政的影响,财政实力薄弱的地区保障力度就不够。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力度,有必要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省级财政统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这也是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省域内地区教育差距的需要。
另外,要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生均拨款体系。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关联交易,也不得被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这明确限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属性。另外,从去年起,我国各地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都实行“公民同招”“电脑摇号随机录取”。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应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样的生均拨款。
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这是对《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落实。”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义务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体量、比重过大,义务教育严重不均衡,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过度逐利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甚至公办学校借民办名义收费的“假民办”等问题。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治理“公参民”有必要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开发商为了卖楼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公办名校分校,“学校没盖,名声在外”“名校冠名,一挂就灵”……这种办学模式对教育生态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一些地方借机炒作名校概念,拔高家长心理预期,实际教育体验却大打折扣。
为此,今年5月份新修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提出了“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的禁止规定。“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不公平,扰乱了教学秩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说。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参民’办学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业内专家介绍,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要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当时,我国教育总体上还比较落后,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利用公办资源举办民办学校,按民办收费,成为快速拓宽教育资源的重要措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即发文要求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2008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于当年内基本完成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但在10多年后的今天,各地仍有“国有民办”“公办民助”等“公参民”学校。
熊丙奇认为,相比10多年前,我国当前规范清理“公参民”办学模式,已有了不一样的办学环境。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国教育资源尤其是义务教育资源,已经不像10多年前那么紧缺。一些地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体量过大,也引起了家长对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不满。因此,治理“公参民”已成为必须要做出的选择。
不能存在模糊地带
此次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通知中,对“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均要求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此外,通知还要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由此可见,除了少数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在与公办学校相剥离的前提下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外,其他“公参民”学校都将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对于‘公参民’来讲,如果学校本身就是由公办校举办的,也就是所谓的‘校中校’,没有社会力量参与,很自然就能转成公办。对于由国有资源举办的民办学校,因为没有社会力量参与,解决起来也一样。国家要增强对学校的保障,把教师纳入到公办编制体系中。”熊丙奇说。
对于公办参与举办,同时有社会力量进入的学校,如果之前办学实行了“六独立”,按规定可以转为民办。如果是小区配套的学校,由于要履行配套资质,如果要改为民办,需要政府购买学位。“简单来讲,就是公办的归公办,民办的归民办,不能存在模糊地带。”熊丙奇表示。
加大财政投入“接盘”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首先要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统筹。”业内专家认为,合理控制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在一些地方存在已有民办学校要转公或者退出的问题。不论转公还是退出,都需要加大财政投入来“接盘”,否则就会影响到义务教育资源保障。
熊丙奇认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还采取以县级财政为主的方式,这导致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力度受县级财政的影响,财政实力薄弱的地区保障力度就不够。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力度,有必要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省级财政统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这也是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省域内地区教育差距的需要。
另外,要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生均拨款体系。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关联交易,也不得被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这明确限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属性。另外,从去年起,我国各地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都实行“公民同招”“电脑摇号随机录取”。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应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样的生均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