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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行为及奖励归属鉴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0 11:29:17

1.1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奖励归属的鉴定,适用本标准。

1.5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奖励归属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

1.6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1.7世界信用组织[WCO]鼓励和支持人们真诚的表扬、赞美、感谢他人。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应积极践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应积极奖励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

1.8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奖励包括现实奖励和信用奖励。

本标准所称组织,包括:各类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本标准所称现实奖励,是指行为人因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而立即得到的物质回报和发展机遇,主要包括奖金、升职、提薪、增加采购量等,该奖励由利害关系人依据有关制度、合约或惯例等作出,该奖励值的大小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为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实际价值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习惯密切相关。

本标准所称信用奖励,是指行为人因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得到的精神回报和潜在机遇,主要包括心理愉悦感、荣誉感、自豪感、信誉、社会尊重、潜在发展机遇,该奖励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实现,该奖励值的大小与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社会道德、公众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本标准所称重要事实,是指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1.9依据本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一项行为是否诚信及奖励归属的实质性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

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奖励归属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应注明“原则”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全面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标准

2.1本标准所称社会信用奖励是指个人、单位、地区的诚信行为等良善行为被利害关系人等社会主体知悉后,给予【其及其关联方】更多的合作、发展机会。

本标准所称社会信用惩罚是指个人、单位、地区的失信行为等不良行为被利害关系人等社会主体知悉后,谨慎或拒绝给予【其及其关联方】合作、发展机会。

本标准所称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对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奖惩机制(包括社会信用奖励机制和社会信用惩罚机制)。

本标准所称信用行业,是指因反骗的社会需求而诞生,以反骗为天职,专门从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及相关服务的行业。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行业是否健康发展,决定其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质量,决定着社会奖惩力度的大小。如果社会奖惩力度的足够大,我们就可以说该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如果社会奖惩机制不科学或不健全,对行为人的社会奖惩力度就会很弱,我们就可以说该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2.2直接或间接地正向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行为,均应鉴定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行为人及相关受奖人应被鉴定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行为:

1)作出了有利于信用行业“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举措、言论、指示、号召、要求;

2)作出了有利于信用信息公平、公正传播的举措、言论、指示、号召、要求;

3)作出了有利于社会信用奖励的举措、言论、指示、号召、要求;

4)作出了有利于社会信用惩罚的举措、言论、指示、号召、要求;

5)作出了鼓励或支持下级单位从事【诚信行为】或【促进社会诚信行为】的举措、言论、指示、号召、要求,下级单位积极落实和践行该举措、言论、指示、号召;

6)下级单位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发生过三次【诚信行为】或【促进社会诚信行为】,且受到相关方的正式表扬(符合ICE8000正式表扬标准),视为符合上述(5)

7)其它直接或间接地正向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行为。

2.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本质是一种[承担社会责任行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虽然不是【诚信行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人】虽然未直接从事诚信行为,但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人】对诚信行为有着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或重要影响关系。

第三章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奖励归属

3.1自然人从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信用奖励与现实奖励归自然人。

单位从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信用奖励归属于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工作人员;现实奖励的归属由褒扬人决定,褒扬人未决定的,归属于单位。

3.2在某一地区发生的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则按本标准有关条款直接将奖励归属到具体行为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现实奖励无人获得,信用奖励由该地区(除公开反对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全体人员获得,归属顺序如下:

1)地区为第一信用受奖人;

2)地区决策系统(如议会)及其成员(如:议员)为第二信用受奖人;

3)地区行政系统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三信用受奖人;

4)地区司法系统及其成员为第四信用受奖人;

5)其职责与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相关的地区行政部门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受奖人;

6)积极支持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普通民众(是指前五项之外的人士,下同)为第六信用受奖人;

7)未公开反对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普通民众为第七信用受奖人。

3.3一个自然人从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本人为受奖人,现实奖励和信用奖励均归属于本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被鉴定后,本人应被鉴定为支善个人。

3.4一个单位从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信用奖励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受奖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受奖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受奖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受奖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相关(注:是指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有关)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受奖人;

6)单位积极主动参与或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受奖人;

7)单位被动参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受奖人。

对于参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七信用受奖人的,应归属为第六信用受奖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受奖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受奖人或“待查”字样。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受奖人均应被鉴定为促进社会诚信单位、促进社会诚信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3.5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褒扬人可以同时将各个行为人作为被褒扬人,也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信用奖励的归属顺序为:

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受奖人;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受奖人;

3)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受奖人;

4)积极主动参与或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受奖人;

5)被动参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受奖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受奖人和第二受奖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受奖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受奖人或“待查”字样。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被鉴定后,上述信用受奖人均应被鉴定为支善个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3.6多个单位共同从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在参照第3.5条确定单位受奖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奖励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的,在参照第3.5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奖励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奖励的归属。

第四章 原则性鉴定程序

4.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奖励归属的原则性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有关当事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标准,并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

2)形式审查与送达。ICE8000信用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完备的,向被鉴定人送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奖励归属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给予其7个工作日的异议期。认为申请资料不完备的,退回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3)异议。被鉴定人对重要事实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被鉴定人明确表示无异议的,为无异议。被鉴定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行使异议权的,视同无异议和默认遵守本标准。被鉴定人及时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异议权期限。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应按对等原则承诺遵守本标准、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异议权、书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拒绝书面作出上述承诺和声明的,异议无效。

4)出具原则性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未有效行使异议权的,ICE8000信用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奖励归属原则性鉴定意见书》。否则,向申请人出具《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奖励归属原则性鉴定程序终结通知书》,申请人或有关方认为被鉴定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异议权的,可追究其失信责任。

4.2ICE8000信用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在执业文书中对发现的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其奖励归属,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业文书,并按相关执业标准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人们在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时,可以在有关文书中对相关的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为及奖励归属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按相关标准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5.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5.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5.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5.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5.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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