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关我们应当怎样撰写,从收到写作任务直到提交最终文稿之过程。一份好的法律文书有利于律师提高他在法官、其他律师以及客户面前之信誉,避免失职行为连同申诉之发生,并且能够打赢官司。正确的写作过程,尽管不简单,但是能够令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能够抓住要点、有效写作并且克服困难。此写作过程能够比喻成“狂人一建筑师一木匠一法官”的手法。你的“狂人”替你创造点子,“建筑师”替你建立纲要,“木匠”替你填补细节,“法官”替你编辑写作。
这种方法表达了法律写作之三阶段:(1)预撰写阶段——组织、研究和分析写作任务;(2)写作阶段——将研究、分析和思想融入写作;(3)后期写作阶段——文稿的编辑和修改以及最终组合的阶段。
正确之写作过程可以帮助你写出出类拔萃的法律文书,此为律师需要掌握之最难,亦为最重要之法律技能,对青年律师来讲尤为关键。
(一)预撰写阶段
1.了解你的追求与需求
倘若不清楚你将要写什么,你可能会研究不相关之主题,并且撰写读者不想要亦不需要的内容。法律文书之写作应当解决、判断、定性、告知连同探讨问题。至关重要的是应当明确你的目标。
(1)了解你的写作目的:你为什么而写
如果在确定你之写作目的之前即提笔写作,就好像在不知道你将要去向何方之前即为你的旅行作出计划。聪明的作者于写作之前会确定与阐明其目标——他们预想达到之目的。法律文书具有不同的用途:告知、引出信息、说服、记载、记录或者描述。在写作以前需要确定你希望通过文书介绍新主题,还是为了补充读者已然了解的信息。
(2)了解文书之性质:你写什么
写作目的决定写作格式、内容、风格、基调、结构以及用词。在写作以前,请询问自己几个基本问题。是否需要撰写法律文书来创建合同或遗嘱,或者客观地分析及评估你客户之胜算(备忘录),说服法官(提交给法院诉讼文书),抑或是教育和倡导某个理论观点(学术论文)?
法律文书是由上级吩咐的。尽管常常仅有简短之告知,上级常常会告诉需要写些什么。倘若不清楚应当写什么,应当及时与上司沟通,然而不能过于烦扰他们。
有的时候,你应当自己决定写什么。在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之中,你应当与当事人讨论,同时彻底地了解他们欲实现之目标。譬如于诉讼当中,你应当决定是否提请加以撤销之动议,或者提请加以简易判决之动议。初始拟采取的法律行为会决定你需要写什么和怎样去写。
(3)了解读者:替谁而写
在写作以前,需要了解作品的读者是谁。倘若读者,也就是听众,不明白作者想表达之内容,则这种写作是没有效果的。在广泛征求意见之时,请将听众牢记于心。听众或许是法官、当事人、上司抑或诉讼对方。倘若你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但是法官不了解你的论证和论据,你或许会败诉。法官是十分忙碌的,同时会凭借怀疑的眼光审查你的文书,所以应当保持观点简洁,并且论证你的观点而非直接得到结论。
倘若你的写作的对象是当事人,应当凭借非律师的普通人可以加以理解之形式解释法律。防止使用当事人不熟悉之法律术语,倘若必须使用这些术语,应当向客户加以解释。
倘若你的写作对象是上级,不但需要考虑到他们忙碌,而且仍旧应当考虑到他们对于“初稿”的定义与你并不一致。当他们表达“给我一个初稿”之时,他们是说“给我一个完美的、最终的文稿”,来便于他们加以后续之编辑。谨慎地选择与你的上司加以争论之内容,仅争论重要之问题,同时有理由有根据地支持你的观点。
写给诉讼对方之文书应当坚强有力,与此同时亦应当讲文明并表现出来专业性。不要让你的当事人的敌意影响到你同你的诉讼对方之关系。
(4)了解时间的问题:什么时候写
时间管理对于好的法律文书的写作极其重要。应当及时上交文稿。对于提交法院的文件,时间点非常关键。倘若没有在在所要求的期限前提交文件,可能会给当事人之案件带来损害,并或许会被视为失职。所以,应当牢记截至时间,并制定计划时间表,令你能够于截至时间之前提交。替你写作之每阶段分配合理的时间,并为写作之复杂部分事先留下充足的时间。
当你初始接到写作任务之时,似乎感觉难于处理并且令人生畏。则,你需要把写作分为几个阶段,于每一阶段达成较小之任务,这将令写作过程显得不茫然。
分配好研究、撰写与编辑间之时间。倘若你从头初始写初稿,应当分配不超过30%的时间研究,最多40%的时间用在撰写文书之上,剩余之30%之时间进行编辑。
(5)了解格式与长度:怎样写
不同形式之法律文书有不同之格式要求。倘若在律所工作,你或许应当遵循律所已有的模板。应当特别留意模板,尤其是几年前创建之万用模板。倘若你撰写诉讼法律文书,应当务必查看法院对于该文书之规定。
你应当了解是否有文书字数或页数的限制性规定,此类限制是固定的抑或是能够灵活掌握的?倘若是固定的,你应当大致分配文书每部分之字数。倘若可以灵活掌握,应当料了解可以写多少?可以参照以往类似的文书,来了解你能够写多少内容,连同哪些内容必需,这时不要忽视文书的写作目的及要求。
2,收集材料与研究
明确了写作之目的,你就能够着手收集你应当写的材料。你或许应当收集一些事实信息及做法律研究。
(1)收集事实信息
一些法律文书要求把规则适用于事实,但并不是所有法律文书都有这方面的要求。倘若事实信息同所准备之法律文书有关,能够经过询问证人,进行调查,或者依赖其他文件的事实以收集信息。倘若决定询问证人,则应当考虑所提之问题,并且了解怎样有效地加以询问。倘若你想要进行调查,你或许应当设计调查问卷,并且了解怎样解释及分析调查结果。倘若你倚仗其他文件内部之事实信息,请从可靠之信息来源验证此等信息之真实性。
(2)决定研究的范围
在开始研究之前,应当考虑从什么渠道能够查找到你所需的信息,譬如期刊、书籍、论文以及案例。依照案件性质及管辖法院,缩小所应当查询之案件范围。
你研究的领域或许依照其他案件、事实抑或你所接受之一些建议进而不断改变。伴随研究之深入,你或许会发觉应当研究其他的或许影响你案件的问题或者因素。
(3)记录研究的笔记
最后应当收集你研究的信息并开始写作。于研究进程中记笔记将会有助于你更便捷、更迅速以及更准确地写作。记录你阅读过的期刊文章之要点,并记录材料的来源。倘若你引用别人的文字或者观点,都必须注释它的来源。笔记有助于组织研究材料,而不需要再查询你所检索之资料来源。如此做亦为了避免抄袭。
3.分析与思考
法律文书写作的过程牵涉对你写作之主题加以分析与思考。在撰写以前,你或许还没有结论,然而你能够在研究进程里面逐渐形成新的观点。你或许同意或不认同你所阅读之材料。你或许将法律适用于你的案件或者不适用。不管是哪种结论,都应当批判性地评析研究材料。这是法律之一项关键而难办的任务,由于各种依据常常是矛盾的、模糊的、有时又是未知的。合格之法律写作依赖对于法律研究之适当培训、确定其所适用之法律之能力、论证正确依据之能力连同适用法律到事实之能力。
当你始终研究同一依据时,即察觉到你已经完成你的研究,然而不一定等到理解每个细节之后方开始写作。你的目标是于完成写作以后理解全部,却不是于初始写作之前。
4.组织与结构
通过前述阶段,你对目标加以明确、对研究材料加以掌握,并且对主题有分析与思考,然后你应当考虑怎样组织写作。分析与写作要求一个清晰之组织架构,来把引文、法律论证连同最后之结论有条理地加以结合。
法律写作架构并非必然会同在研究时之思路保持一致。研究思路或许是杂乱无章的,然而当你进入写作阶段之时,应当凭借有组织的方式显现想法,令读者轻松对于作者的思路加以理解。适当的组织架构使分析更容易为读者所理解,它将指引读者按部就班地追随作者的推理步伐。
一些法律文书有特定的结构,譬如客观分析之备忘录或者是摘要之论证部分。这种结构包括IRAC (问题一规则一适用一结论)或CRARC (结论一规则一分析一反驳一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运用该特殊结构对于写作加以组织。法律文书之结构决定于作者写作的目的。倘若你有说服读者的意图,即从最为具有说服力之论点开始,并且凭借最权威的依据来作为支持。倘若要使他人了解是怎样获得结论的,就应当从分析思路之总结或者全文的主要目的起始,亦即是自结论开始。倘若读者未读过其他类似的文章,自结论开始之写作结构将会首先告诉读者论点之精华的部分,也令读者之前了解背景来更好地理解写作。
5.纲要
纲要为有组织的材料清单。在研究进展得过快以前,请通过记笔记之形式记下一个粗略之写作轮廓,并把它们重新排列成为一个有序的纲要。列纲要为在加以全面的研究以后构架想法,并且能够形成一个逻辑结构。于此阶段,不应当担心是不是简洁,最初的纲要应当包含所有有关之内容。你能够于初步纲要完成以后再删除没作用之事项。妥贴地选择所要涵盖的写作内容,来确保最终文稿不至太过冗长。有许多种列纲要之方法,选择适合的,然而需要灵活地掌握。譬如,在准备较为复杂而且冗长的文书时,能够利用纲要指引你写作之方向。有了纲要,会很清楚文章应当包括什么或者删除什么、应当强调或者忽略什么以及文章进展之脉络。列纲要会协助节省时间,然而并非浪费时间。
(二)撰写阶段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
法律文书是司法公信力之重要一部分。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办案人员逻辑思考的产物,应当遵照逻辑基本规律。仅仅遵照了逻辑基本规律,方可以令法律文书逻辑上清晰、表达方面准确、语言方面规范,起到法律文书之说服功能,极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效果、社会效果同政治效果之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律文书具有违背逻辑基本规律之现象,带来混淆相关概念、自相矛盾、含混其词、存在循环论证等一系列逻辑谬误,影响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甚或导致冤假错案,于不同程度上使法律文书公信力加以削弱。为加速法律文书的规范,增加法律文书的公信力,法律文书必须遵循以下五种基本规律。
1、同一律,保障法律文书概念、判断皆具有同一性,实现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同一律指的是,在思维进程里面维系概念、命题与其自身有同一性。违背同一律将导致法律文书表述的混乱、语义的模糊,对于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加以损害。为保证法律文书之确定性,法律文书应在相同意义上使用概念或者判断。首先,法律文书概念应当保持同一性,确保概念皆有确定之内涵与外延,不能对于概念混淆或者偷换。例如,被告人犯罪以前在单位立过一等功,倘若适用刑法第68条,对其能够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改变“立功”之内涵以及外延,犯了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之逻辑错误,带来法律适用错误。所以,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应当准确使用概念,不能扩大、缩小甚至混同概念之内涵与外延;应当区分使用相近的概念,防止用同一语词表达不同之概念,防止使用不同语词表达同一个概念。其次,法律文书的命题、判断应当保持同一性。譬如,审理集资诈骗类案件,对被告人有没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控辩双方此处争议焦点分析论证,不可以转移论题抑或偷换论题。
2、不矛盾律,确保法律文书表述前后一致,不自相矛盾。不矛盾律指的是,在一个思维进程中两个互为矛盾关系或的概念、命题不可以同时是真的,当中必然有一个是假的。不矛盾律之作用在于保障逻辑思维的一致性,避免矛盾发生。法律文书倘若自相矛盾,其说服力、可接受性及公信力必然受到严重削弱。例如,有的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是中度智力,于此同时又说“目前难以对其智力水平加以科学的评估”,然而又得出“目前他的智力损害没有达到中度智力的损害程度”之鉴定结论。为避免法律文书的自相矛盾,提高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其制作主体应当遵照不矛盾律,保障法律文书各部有一致性的特点,并且欲确保各部分间不自相矛盾。
3、排中律,保证法律文书明确性,避免含混与模棱两可。排中律的内容是,于同一逻辑思维里面两种相互矛盾之思想不能同时是假的,应当肯定其中之一。排中律之作用在于保障表达内部思想之明确性。违反排中律的典型错误是模棱两可,就是同时否定两种相互矛盾之观点,似乎有所断定,事实上是在两种思想间游移。明确性是法律文书之最为基本的要求。违反排中律,会导致法律文书缺少明确性,制约法律文书的公信力之实现。为提高法律文书之明确性,应当遵守排中律。针对两种矛盾的意见和诉求,譬如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但是申诉人以为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肯定其中之一,不能不但否定两者间没有因果关系之不起诉决定,又否认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之申诉的理由。
4、充足理由律,表达意见必须给出充分、真实、相关的理由,提高法律文书之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指的是,在论证当中论题的成立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保证理由真实并可以根据理由存在逻辑地推导出结论。第一,法律文书表达意见时应该有充分的理由,与之相反,倘若有论无据,只说意见而不讲理由,即违反充足理由律,必然导致说理效果的弱化,使法律文书公信力被损害。第二,法律文书必须保证案件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的正确,应当防止存在虚假理由。再次,法律文书必须确保理由与意见、结论间有强相关性,拒绝排斥不相关联的理由。
5、杜绝法律文书中的语言歧义
语言歧义是于法律文书里面最忌讳又非常容易出现之特殊语言现象。在此一现象当中,同样的表述符合两种以上之语法结构,但是依照不同的语法结构加以分析会得到不相同一的含义。语言歧义现象之存在不但提高了法律文书表达的难度,甚或会导致节外生枝或者带来一方权益的丧失。
于整个执业实践当中,律师法律文书中发生歧义的表现是比较多的,但是多数歧义对于整个法律文书影响较小、人们通常也没有认真对待而已。譬如:“根据我国民法及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文的规定”一语,仔细分析就既可理解成为依照“全部民法”与“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文”之规定,亦可理解成为依照“民法的有关条文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
法律文书的文字往往出现一个错误而改变了全部内容,甚至可能导致影响整个事务里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避免歧义之工作是难以缺少的。针对法律文书中或许出现之歧义,应当凭借改换表达方式、增加词之间之制约关系、调整关键词之位置等方法,令歧义转化为单义、使歧义现象得以消除。再加重要的是应当养成良好之语言习惯,来避免因为歧义进而带来的失误以及执业风险。
一、对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理解
法律文书秩序价值之含义涵盖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方面,作为实际目标之法律文书秩序价值,表现了人们对于规范有序之法律文书有很大现实中的需要。法律文书负担着把抽象、静态之法律制度加以运用到具体、生动之案件当中去的重要使命,自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之价值必然最后要通过法律文书加以实现。法律文书常常能够体现此时人们之认识水平,与人们当时所追求之社会生活秩序相符合,此亦为法的价值之现实目标获得实现之典型的标志。另一方面,作为理想追求之法律文书秩序价值,表现成人们关于法律文书秩序正当性之不断追求。将法律文书秩序仅做静态的理解的观点是有问题的。伴着人们对社会及自身认识之深化,定然欲追求更可以满足需求之新的法律文书秩序。
秩序价值为法律文书的不断追求,为法律文书之最为基础的价值。尤其是那些存在法定强制力之法律文书,本身具有国家强制性特征。出现法律效力之法律文书,是中和各类法律关系以及规则之重要手段,为保障社会秩序免于非法的破坏以及干扰的重要凭证,引导着人的行为标准、规则及尺度,并在这些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于法律文书之秩序与其他价值之间,秩序是其他价值之前提与基础,其他价值是秩序价值之目的与发展。如果秩序价值不存在,法律文书之正义、效益等价值也就难于实现。但是仅仅有秩序价值却没有前途,难以实现创立优良秩序之目标。不但追求秩序然而又不满足于秩序,方可以得到真正之秩序同时有可能达到法律文书之其他价值的实现。
法律文书之秩序价值为法律的秩序价值之组成部分。法律秩序为法律关系主体之合理定位,权利、义务的强大结构,以及法律关系之符合规律又符合规则的分布或者运作状态之总称。法律对秩序之意义关键体现于,法律替秩序供给预测的模式、调节之机制与强制力的保证。所以,能够将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之具体的标准分成三方面目标:规范性、调节性和保护性目标。这三者互相间关联,成为一体,令法律文书与其要素间显现出一种有序之状态,用于推进法律文书的秩序价值之最终实现。
二、法律文书制作由于信息的进步,迎来了全新方式的挑战。
1、它不是简单地进行电脑打字,却是人脑同电脑、网络等高新技术相互结合之一种全新的思维方法。
因为电脑写作没有什么空间限制,所以制作法律文书之时,完全能够随意从文本抑或网络等媒体之中跳跃,能够于不同文本、媒体间穿梭往来,不同因素之间影响及交叉而形成了网状的结构,很大程度上开拓了自由思维的空间,进而对于线性思维之传统模式加以击破,向我们提供了信息时代的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
2、它不是简单地对于表格加以填写,却是一种纵向方向上的知识积累、横向方向上的观点碰撞互相结合之认知的模式。
法律文书为格式文书,应当有固定的格式要求,同种类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及写法基本上相同。然而不同种类之文书内容以及写法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并且需引用不同之法律条文。使用电脑能够将我们从抄写、查找等简单而又重复之手工劳动里面解放出来,并且能够如同填空一样,轻松而自如地完成。
3、它不但改变了书写工具,却是一种全新的存在变革之工作方法。
法律文书之电脑制作取代传统方式,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一个书写工具的变革,却是法律文书制作之工作方法的革命性改变。运用信息技术,改变了法律文书的纸笔的传统写作方式,但是电脑之文字输入以及屏幕显现成为了新的信息表达与传递的方式。
4、它不仅是书面打印之信息,却是读者的数量多、储存之容量大、传播的速度快之一种文本的表现形式。
利用电脑制作之法律文书为电子文本,它是一种全新的表现形式:首先是读者数量多,传统法律文书文本为纸张形态,存在及传播受到三维时空之限制,读者数量非常有限,并且伴着时间推移其使用价值不断降低;利用电脑制作之法律文书为一种信息形态,经过网络终端可以被所有网络成员共享,可以给很多人阅读,它的文本价值由于读者增加进而不断提升。其次是储存之容量较大,电子文本无所谓体积与质量,可以无限度的复制。相当于获得低成本、高效率之资料库。再次是传播的速度快,在电子文本得以完成之后,凭借光速加以传播,转瞬间加以传递,抛却时空的限制,其信息之接收及利用远高于平面之传统文本。然而人们读电子文本,为“超文本”及“超媒体”,会进入更为新颖的创造出来的天地。
三、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事务离不开表达,法律文书正是其中最为正式之一种表达形式。撰写法律文书为律师最为经常做的一项工作,自诉讼里面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文书,还有非诉讼中之法律意见书、合同、函件等等,皆为律师法律文书之具体的运用。严谨并且规范之法律文书,不但能够令当事人感觉到律师认真的工作态度、极强的法律功底,并且因此增强了对于律师信任的心理态度,另外还可以增强其说服力、杜绝因为表达方面的缺陷带来之不利结果,甚或能够于一定范围以内回避执业的风险。
然而于律师工作实践当中,很多律师包含比较有名望的著名律师在内,或者由于并没有总结出法律文书之特点,或是未加以充分的关注,他的法律文书在词汇运用以及语法等方面皆同法律文书之要求距离非常遥远,甚至不够细致、表达不利。自法律文书固有之特征结合看来,此类文书主要具有下述特点:
(一)书面语特点:
口语与书面语区别并不只在于表达形式之不同。口语通常仅用于口头,直接、即时地同特定对象之交流,这种语言方式通常语句短、关联词少、逻辑性差,并且大多数采用俗称、地方语言、简称、单音节词等一些口语,所以语言结构较为松散、简单、不规范;然而书面语常用于书面、间接、永久地向不完全特定之对象(因为书面文字能够长期保存,难以保证传至特定对象以外之对象)传递信息,一般来讲语句长、关联词多、此外有较强逻辑性,同时更多地采用学名、通用语言、全称、文言词、双音节词等书面语词汇,所以书面语更为严谨、规范、精炼。法律文书应该用严格意义的书面语,但不是利用书面形式表达之口语。
(二)风险性特点:
法律文书是对于牵涉法律关系的标的、权利义务等之表述,此类表述经书面形式“固化”,就变为永久性地承担法律后果之凭证。不但需要于漫长岁月里面被人们从不同之角度加以推敲,同时亦能够因为法学基础之欠缺、执业经验之不足或者意思表达之欠缺令起草法律文书之律师立刻面临执业风险。特别是被特别授权之律师,他们对经办事务里面权利义务关系之承认、放弃、变更,或者对于合同条款里面各款内容之匹配、权利义务之约定等。一旦以法律文书之形式加以固定就难以变更,当事人亦依此承担法律后果。所以于法律文书当中不管出现什么差错都或许给当事人带来直接损失,进而形成律师之风险责任带来执业律师经济同名誉方面之损失。
(三)专业性特点
目今,因为律师文化水平不一样,导致非专业化、半专业化之法律文书于司法实践里面大量存在。尽管此类文书不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然而它的严谨程度、说服力、抵御风险的能力皆同真正专业化之法律文书存在一定之距离。法律文书是对于某事物及观点自法律专业之角度加以表述之专业文书,不但应当与一般科技语体相规范,而且应体现法律专业所特有之表述的方法、思维的方式连同某些特定的格式,特别是要凭借法律专业的思维方式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物加以透视。制作专业化之法律文书亦为律师职业应当具备之基本功,它不但代表律师之表述水准,而且反映了律师之专业水平连同执业经验和工作作风。
譬如说:“事实”有通常意义上之客观存在事实,亦有法律意义上之有充分证据连同法律依据能够认定之事实;“理由”有通常意义上的人之常情之理由,亦有法律意义上之符合法律规定之理由。对这类问题之选择已不再是一种文字水平问题,然而是一种专业素质问题。倘若律师之法律文书彻底皆采用日常生活里面白话、土话等口语语言,于表达方面和逻辑上完全依据常规但不是“专业”之思维方式,那么不但会使法律文书之说服力大大地削弱,还会使执业律师的执业形象被破坏,司法机关及委托人皆对律师的执业能力被引起怀疑。
四、律师书写法律文书的类型
律师需要写的法律文书类型很多,包括备忘录、合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各类诉讼文书等,在这以外,律师依旧需要替客户出具各类沟通函件,各种各样之情况反映。多数时间里,此类沟通函件连同情况反映,更加可以体现出律师之语言表达能力。一般来讲,可以出具沟通函件,就不要轻易出具律师函。多数时间,律师函并非表现律师权威、对对手的威慑连同此方客户心理上之安慰,出具得不够好,常常变成自己的漏洞连同别人的笑柄。没有根据的律师函,更加令人看轻自己,看轻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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