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次人口普查显示约12000多人,但大多是初解放时加入中国籍的国际友人及其后裔,二战结束后的日本遗孤及其后裔,近10年来外国移民新入籍的不足300人
专家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例:
抗日战争时期,国际友人来华支援中国抗战,与中国人民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抗战胜利后,有的国际友人由于思乡心切或工作的需要,离开了中国;有的国际友人割舍不了对这块土地上的深情,自愿留在了中国,加入了中国国籍。美国医生马海德就是其中的一位,而且有幸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医治社会病的医生1910年9月26日,马海德出生在美国纽约州水牛城一个阿拉伯移民家庭。他原名乔治·海德姆,后在中国改名为马海德。1933年夏,凭着良好的学习成绩,乔治荣获医学博士学位。在求学时期,乔治结识了一位中国留学生,从他那里了解到古老的东方悠久灿烂的文化,同时也了解到中国是一个贫困落后、任由西方宰割的国度。在那里,悠久的文明与落后并存,中国人被称为“东亚病夫”。乔治对中国充满着好奇,强烈的治病救人理想促使他决心到中国去行医。当时,他正在研究东方热带病,而中国是最好的研究地点。1933年11月,他毅然飘洋过海,孑然一身,来到中国这个陌生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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