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切实有效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新颁布的施工规范等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力度,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建筑防火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水平。贯彻落实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范、标准外,针对近年来施工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分类整理成“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强制措施200条” ,具体内容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设计等级和质量标准。对于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涉及到消防、防水、防雷、人防、节能、建筑用途及重大经济签证)等方面的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设计变更文件来确认外,还应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图。
2、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按规定(不少于30%)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填写、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用于检、试验的材料、器具、设备、试块、试件与工程实际相符,无弄虚作假和调包替换等违法行为。
4、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车池、洗料池、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新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在建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5、设计未明确要求时,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⑴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⑵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⑶ 加层、扩建建筑;
⑷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⑸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分析的建筑;
⑹ 二十层以上或造型复杂的十四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支护与开挖宜同步进行。无可靠措施时,基坑和围墙的周边1.5m范围内均严禁堆载。
7、基底标高不同时,基底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基础砌体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且不应少于500mm。
8、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或相邻建筑较近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相邻建筑的下沉或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9、工程桩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
10、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生产厂家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1、施工中不应采用水泥砂浆代替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砂浆;如确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12、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应采用多孔砖。
13、240mm厚的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的外皮砖,应整砖丁砌。
14、砌筑砌体前应提前1~2d对砌块进行浇水湿润;干燥地区日最高气温30℃以上的天气还应对新砌筑的墙体进行洒水养护。
15、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所有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并采取防止装饰面层开裂的措施。
16、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为1/2)。斜槎的留置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17、对于后砌填充墙、隔墙墙长大于5m或8、9度抗震设防时的填充墙、隔墙,其墙顶应与楼板或梁可靠拉结。当墙顶的可靠拉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优先采取待填充墙砌筑完并至少间隔14天后,在墙顶浇筑同墙厚、宽度不小于150mm、高度不小于200mm,内配有至少1Φ10钢筋的C20细石混凝土下悬短柱,短柱中距不应大于1.2m。短柱内钢筋必须与结构连接牢固。
18、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一般当外墙门窗洞口周围设计无混凝土边框时,在砌筑砌体中应设置截面尺寸不小于115×115×90mm,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混凝土块;其间距必须满足固定门窗框的安装要求。
19、在8度抗震设防地区承重砌体窗间墙最小宽度以及承重砌体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小于1.2m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若设计未给出明确要求,可采用在洞边增设截面尺寸为180mm×墙厚,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纵筋4Φ12,箍筋Φ6@200,上下分别锚入过梁和楼盖中。
20、砌体结构墙体内设置的配电箱及消火栓四周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加设边框。
21、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随意开洞或开凿水平沟槽。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线管。
22、不得采用在墙体内先留水平沟槽后补浇混凝土的施工工艺。
23、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24、脚手眼(架眼洞)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25、任何情况下独立柱的最小截面尺寸不得小于下列限值:
轻质砌块:200×500或300×400;
粘土砖:240×370或300×300;
素混凝土:200×350或250×300;
钢筋混凝土:240×240或200×300。
26、砌块墙体上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所有过梁的有效支承长度,6~8度抗震设防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抗震设防时不应小于360mm。当过梁支座沿墙端的纵向长度不够时,过梁支承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27、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中,在散热器、厨房和卫生间等设备及管道的卡具安装处的小砌块,宜在施工前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将其孔洞灌实。
28、与构造柱连接处墙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高度不应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节点上下均放大。
29、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砌体结构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或楼盖可靠连接。
30、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外墙洞口宽度超过1.5m的窗台面均宜设置同墙宽,不小于9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压顶;其纵向钢筋不小于2Φ10,横向钢筋筋Φ6@200,纵向钢筋应分别锚入两侧结构中。
31、砌体填充墙构造柱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内、外墙墙长超过层高的2倍时,必须设置构造柱;
⑵ 内外墙交接处均应设构造柱;
⑶ 外墙转角处及通窗端部处无框架柱或混凝土墙时应设置构造柱;
⑷ 所有外墙阳台门两侧(门带窗时为靠门一侧)及洞宽不小于4m的窗洞两侧均应设构造柱(当洞边至侧向支承近边间距小于400mm时可不设构造柱而改设抱框柱);
⑸ 外墙窗间墙墙垛宽不大于600mm时应设置构造柱(当断面宽度不大于400mm时可考虑设加宽构造柱以避免砌筑困难);
⑹ 当外墙墙长大于4m时,应在墙长范围内按净距不大于4m设置构造柱;
⑺ 当内墙墙长大于8m时,应在墙长范围内设置构造柱,优先选在洞边或墙端设;
⑻ 对于双侧无侧向支承的墙,外墙墙长超过1.5m或墙长超过层高1倍以及内墙墙长超过3m或墙长超过层高2倍,应在其两端处设置构造柱;
⑼ 对于单侧无侧向支承的墙,外墙墙长超过2m或墙长超过层高1倍以及内墙墙长超过4m或墙长超过层高2倍,应在其无侧向支承端处设置构造柱;
⑽ 对于三侧均与结构无可靠拉结且外墙墙高超过0.9m或内墙墙高超过1.8m的,应在其两端处设置构造柱;
⑾ 砌体填充墙内设有雨篷、飘窗或外挑长度超过0.9m 的空调搁板等悬臂构件时,应其下洞口或支座两边的墙内设置构造柱;
⑿ 墙高超过5m时,应在所有墙体的交接处、转角处、无侧向支承的自由端以及超过3m宽的门窗洞口边设置构造柱;
⒀ 特殊情况下对于砌块强度等级或墙体高厚比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时,可在墙内按净距不大于3m增设构造柱和水平混凝土现浇带;
⒁ 内墙门洞或哑巴洞洞高≥3.6m时,洞口两侧均应设构造柱;
⒂ 多层砌体结构在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后砌隔墙的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边宜设构造柱。
32、砌体填充墙抱框柱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边设置抱框柱时,应在窗下口处相应设置与结构可靠拉结的水平钢筋混凝土现浇带。当抱框柱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高层建筑的填充外墙当窗(含门带窗)洞宽度≥1.8m时均应在洞口两侧(门带窗时靠窗一侧)设置窗抱框柱;
⑵ 多层和低层建筑的填充外墙当窗(含门带窗)洞宽或洞高≥2.7m时均应在洞口两侧(门带窗时靠窗一侧)设置窗抱框柱;
⑶ 内墙净高≥4m且洞宽分别大于1.5m(门洞)和2.1(窗洞)时,洞边宜设抱框柱;
⑷ 内墙净高<4m且洞宽分别大于1.8m(门洞)和2.4(窗洞)时,洞边宜设抱框柱。
33、砌体拉结筋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 多层砌体结构中,构造柱与墙连接处,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Ø6的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均不小于1m。另外,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和9度时底部全部楼层的拉结钢筋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⑵ 多层砌体结构中,对于6、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以及8、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Ø6通长的拉结钢筋。
⑶ 多层砌体结构中,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Ø6通长的拉结钢筋;而7~9时各层楼梯间墙体均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Ø10的C20钢筋混凝土带。
⑷ 多层砌体结构中,突出顶层的楼、电梯间,墙体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Ø6通长的拉结钢筋。
⑸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墙应沿墙每隔400~600mm间距设置2Ø6的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1m。
⑹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填充墙应沿框架柱或剪力墙全高每400~600mm间距设置2Ø6通长的砌体拉结钢筋。
35、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36、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优先采用在混凝土浇筑前预埋的方法;当采用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不小于6kN。
3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当采用砌筑砂浆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均不应超过15mm;当采用粘结砂浆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3~4mm。
38、底框砖混结构、砌体构造柱、砌体芯柱以及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结构,必须按先砌墙后浇柱的顺序施工。
39、不得将后砌填充墙或轻质隔墙直接作为现浇楼盖或悬挑结构的底模施工。
40、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1、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各类框架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取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HRBF500E钢筋,其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⑵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⑶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得小于9%。
42、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 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43、钢筋应先调直再下料。切口端面应与钢筋轴线垂直,不得有马蹄形、缩颈、偏折或翘曲等缺陷。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氧气压力焊、机械连接接头应优先采用无齿锯(轮锯)切割下料,机械连接接头严禁采用气割下料。
44、机械连接直螺纹接头的每个丝扣端伸入套筒内的长度均至少应大于钢筋的外径尺寸且外露丝扣长度不宜超过1扣。
45、剪力墙及框架柱等结构钢筋最大位移量不得超过35mm;否则必须报审施工技术处理方案。任何人严禁擅自采取将移位钢筋割除或热煨弯的处理方法,任何情况下竖向钢筋弯折角度均不得大于1:6。
46、钢筋接头的适用范围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钢筋接头选用应符合下表规定:
47、焊接接头和机械连接接头应做好成品保护,严禁泥浆污染或锈蚀。
48、抗震框架结构上层柱内钢筋比下层柱内钢筋直径大时,上层钢筋的最短切断点在梁底向下延伸的长度不少于llE+( 柱高Hn/6、柱截面宽度hc、500mm中的较大值 ),并符合钢筋连接的质量要求。
49、混凝土剪力墙或挡土墙在楼板处暗梁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0、钢筋锚固长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一般现浇板下部正弯矩钢筋伸入现浇混凝土支座的锚固长度宜取100mm和过支座中心线中的较大值。现浇板跨中正弯矩钢筋伸入砌体支座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20mm 、h板和过中心线中的较大值。另外当连续板内温度收缩应力较大时,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均宜适当增加至≥15d。对与边梁(含圈梁)整浇的板,支座负弯矩钢筋的锚固长度应≥la。
51、扭梁及剪力墙连梁的腹部纵向钢筋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不得小于laE。
52、框架梁中线与框架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采取加腋等措施,具体由设计确定。
53、梁柱节点处箍筋以及主次梁相交区域内的箍筋或吊筋设置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当节点区箍筋部分缺漏或破坏时,可采用双向设置开口箍来组对补强;但组对开口箍应符合受拉钢筋连接接头的质量要求。
54、钢筋的位置、净距、排距以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5、当未能取得同条件混凝土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56、施工缝、后浇带处以及工程长时间停工时外漏钢筋应采取可靠地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
57、当梁端实际受到部分约束但按简支计算时,应在支座区上部设置纵向构造钢筋,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梁跨中下部纵向受力钢筋计算所需截面面积的1/4,且不宜少于2Ф12的钢筋,该纵向钢筋构造自支座边缘向跨内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0.2lo。
58、施工缝和后浇带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和后浇带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设计无明确要求时,混凝土结构施工缝及后浇带应留置于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对于水平或竖向现浇混凝土悬臂板不得在固定支座边留设施工缝。
59、现场支设的模板支架或脚手架必须按照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搭设,严禁擅自更改或调整。现浇楼梯应与主体结构同步施工,不得采用在墙体内留置水平沟槽的方式进行施工。
60、施工前应对准备搭设的脚手架、卸料平台、模板及支架体系进行设计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卸料平台、模板及支架体系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
61、胶合模板板材表面应平整光滑、完好,无脱胶、开裂等缺陷,具有防水、耐磨、耐酸碱的保护膜;其板材厚度不应小于12mm,原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5%。
62、模板支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3时,应增设稳定性措施,并进行支架的抗倾覆验算。
63、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满堂脚手架)的立杆时,支架搭设应完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钢管规格、间距和扣件、龙骨、模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 立杆上应每步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应与立杆扣接;
⑶ 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宽度不宜小于250mm;
⑷ 对大尺寸混凝土构件下的支架,其立杆顶部应插入可调托座。可调托座距顶部水平杆的高度不宜大于300mm,可调托座螺杆外径不宜小于36mm,插入深度不应小于180mm;可调支托上的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且垂直;
⑸ 立杆的纵、横向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大于1.2m,立杆的步距不得大于1.8m;顶层立杆步距应适当减小,且不应大于1.5m;支架立杆的搭设垂直偏差不宜大于5/1000,且不应大于100mm;
⑹ 在立杆底部200mm处水平方向上应按纵下横上的次序设置扫地杆;
⑺ 承受模板荷载的水平杆与支架立杆连接的扣件,其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 N·m。
⑻ 在架体四周及中间区域的大尺寸梁轴线下均应设置垂直剪刀撑,在架体底层、顶层和高度较大的中间区域不大于4个立杆步距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应与支架同步搭设,支架架体应与周边具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结构顶紧或拉结;
⑼ 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并宜在此处加设剪刀撑;
⑽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杆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⑾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⑿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架体中间有结构柱或剪力墙的部位,按水平间距不大于9m、竖向间距不大于3m与建筑结构进行固结。
64、对扣件式钢管支架,应对下列安装偏差进行检查:
⑴ 混凝土梁下支架立杆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50mm(满堂架为30mm),混凝土板下支架立杆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0mm;水平杆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50mm(满堂架为20mm);
⑵ 应全数检查承受模板荷载的水平杆与支架立杆连接的扣件;
⑶ 采用双扣件构造设置的抗滑移扣件,其上下顶紧程度应全数检查。
65、模板加固应牢固、可靠;严禁用铁丝或窄板条来承力加固模板。对于梁腹高度不小于600mm及柱宽度不小于500mm的模板应增设对拉螺栓辅助加固。
66、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安全可靠的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67、底模、支架立杆或垫板不得悬空、脱离或虚支。
68、高温天气施工可采取遮阳覆盖或往钢筋、模板洒水降温等措施;但洒水后模板内不得留有积水。
69、现浇结构底模及支架拆除时,其混凝土构件实际强度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现浇构件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70、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宜与其两侧的模板及支架分开支设。后浇带所在跨的模板及支架拆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在后浇带混凝土合拢前,不应因模板及支架拆除而改变构件的设计受力状态;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规范的规定后,方可拆除。
71、结构承受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活荷载。未经设计认可,严禁用悬挑结构承受脚手架荷载或其它超限的施工荷载。
72、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 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结构楼板上表面宜比相连接结构楼面的标高低50~80mm;但需经设计单位明确。
73、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和水灰比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的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扩展度和入模温度应根据结构形式、钢筋间距、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浇筑速度、浇筑条件、气象条件等情况确定。浇筑时混凝土出现凝结现象或已超过混凝土的凝结时间的,应立刻停止使用。
74、当混凝土可泵性差,出现泌水、离析、初凝,难以泵送、浇灌或摊铺时,应立即通知拌合站对配合比、外加剂、混凝土泵、配管、泵送工艺等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75、混凝土在运输、输送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在浇筑、输送和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76、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应在混凝土采购合同中加以明确。一般预拌混凝土从搅拌站运至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宜超过1.5h;当条件限制运输时间确需超过2h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使用。
77、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即混凝土从出厂至浇筑入模并完成初次振捣抹平所需的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78、梁、板混凝土施工应采取二次振捣、二次抹压、二次覆盖的技术措施。
79、抗冻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和严寒地区露天使用的水工混凝土,必须掺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80、泵送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对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时的混凝土的坍落度可参照下表选用。混凝土从出厂到运至现场后的最大坍落度损失不宜超过30mm,不得超过50mm。
泵送高度(m)
30以下
30~60
60~100
100以上
坍落度(mm)
100~140
140~160
160~180
180~200
81、常温及低温下使用早强剂或早强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自然养护时宜使用塑料薄膜覆盖或喷洒养护液。终凝后应立即浇水潮湿养护。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除塑料薄膜外还应加盖保温材料。日最低气温低于-5℃时应使用防冻剂。
82、当墙、柱浇筑高度大于5m或梁板钢筋较密集时,严禁采用墙、柱与梁、板同时浇筑混凝土的施工工艺。
83、施工配合比应经有关人员批准。混凝土配合比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动态质量信息,及时对配合比进行调整。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⑴ 当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
⑵ 当原材料品质发生显著改变时;
⑶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三个月以上时。
84、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⑵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⑶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⑷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⑸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每个检验批不宜少于3组。
85、坍落度每10车且不大于100m3应至少检查一次。对连续浇筑且总量超过1000m3的混凝土,可按200m3检查一次。
86、大跨度混凝土梁的施工应采用从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分层浇筑,每层厚度不得大于400mm。
87、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7d;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养护时间应根据水泥性能确定且不宜少于14天;
⑵ 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⑶ 抗渗混凝土、膨胀混凝土、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⑷ 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⑸ 地下室底层墙、柱和上部结构首层墙、柱宜适当增加养护时间;
⑹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时间应根据施工方案确定。
⑺ 掺膨胀剂、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充分潮湿,终凝后应及时浇水养护;当气温较低时,应加强保温保湿养护。
88、对于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采用浇水自然养护的方法。
⑵ 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应大于其临界强度且不得低于5Mpa。
⑶ 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5℃方可拆除,或在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外界温度相差不大于20℃时拆模,拆模后的混凝土亦应及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⑷ 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50%时,方可撤除保温或加热养护措施。
89、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储存液体的混凝土容器均严禁出现大于0.2mm宽的裂缝;普通混凝土不得出现大于0.3mm宽的贯穿性裂缝。否则,需经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提供处理方案。
90、浇筑斜板混凝土时应采用坍落度较小的一级配且至少提高一级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浇筑;浇筑应分层浇筑、分层振捣,分层高度宜为1~1.5m,分层浇筑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4小时且混凝土不得发生终凝。
91、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对于现浇挑檐、雨罩阳台、女儿墙栏板等外露的混凝土结构应留设伸缩缝,其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伸缩缝宽为20mm。
92、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⑵ 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
⑶ 应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93、混凝土终凝后的10h内或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荷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94、当日平均气温达到30℃及以上时,应按高温施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95、冬期施工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地基、模板、钢筋以及施工缝等接触面上的冰雪、积水和污垢,并及时进行覆盖保温。在混凝土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混凝土表面的最低温度不得小于2°。
96、建筑外墙外保温、饰面板、饰面砖以及马赛克的粘贴施工、建筑防水施工以及饰面涂刷等工程均不应进行冬期施工。当确需安排冬期施工时,应采用暖棚法施工,暖棚内的温度应控制在5~35℃。
97、板块隔墙墙长大于6米或墙高大于3.9米的,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在墙体中部分别设置钢柱或钢梁。
98、防水层的材质及做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严禁采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艺。
99、防水层应尽量少留缝。防水层施工缝或接茬位置距转角、折角或尽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且不宜位于倾角大于30°的斜坡面上。
100、防水层的收口应构造合理,封口严密;不得有翘曲、褶皱、张口、裂缝、空鼓和破损等缺陷。
101、防水保护层应设置分格缝。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和块体材料保护层的分格缝纵、横向间距均应控制在3~6m之间,分格缝宽度未20~25mm。
102、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需符合设计要求;过墙套管、对拉螺栓和支撑筋必须设至止水环。
103、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抗渗等级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采用预拌防水混凝土时,入泵混凝土的坍落度应为120~16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不应大于40mm;混凝土不得有初凝、假凝、泌水或离析现象。
104、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采取材料选择、温度控制、保温保湿等技术措施。在设计许可的情况下,掺粉煤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龄期宜为60d或90d。
105、防水工程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高出底板上表面不小于500mm(人防)的墙体上,施工缝距离孔洞边缘不小于300mm;不宜设置垂直施工缝。若确需留设,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
106、混凝土止水带(条)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遇水膨胀止水条应具有缓慢膨胀性能;止水条接茬面的混凝土应平整、密实,确保止水条与施工缝基层密贴,中间不得有空鼓、脱离等现象;止水条应牢固的安装在施工缝表面或预留的凹槽内。膨胀止水条采用搭接连接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50mm。施工混凝土表面防水层时应在此处增设附加防水层。
107、地下防水工程中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采用多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108、当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时,立面卷材的搭接宽度应为150mm。
109、建筑防水基层阴阳角应做成半径120mm的圆弧或45°坡角;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水落口和穿墙管等部位应铺贴卷材加强层,加强层宽度不应小于500mm。
110、集水坑、池底板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250mm;当底板的厚度小于250mm时,必须采取局部加厚措施,并应使防水层保持连续。
111、屋面保温层厚度及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保温层干燥确有困难时,应与设计单位协商采用排汽屋面。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采用金属排汽管,排汽管的纵横间距均不应大于6m,其管径应控制在20~50mm的范围内,保证排汽效果并避免屋面板发生局部热桥现象。排汽管出口应煨弯至口朝下且出口距屋面面层的高度不应少于300mm。
112、建筑屋面水落口应采用金属制品,其管径应比相应雨水管放大一级,其周围直径500~800mm范围内的排水坡度应控制在5%~10%之间;而水落口与找平层之间应留设15~20mm宽的凹槽,槽内填嵌防水密封材料,其上再铺贴防水层并贴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少于50mm。
113、屋面排水天沟的深度及女儿墙的高度应大于本地区最大积水和积雪厚度值且不小于300mm;水落口离分水线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114、屋面防水层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300mm;其中:在塑料管材上和厚度小于3mm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均严禁采用热熔法施工。
115、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排水通气管应高出屋面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116、严寒地区超过两层或9m以上高度的建筑屋面均不应采取室外排水;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117、建筑烟道、通风管的出风口下部出屋面的高度不宜少于700mm且不低于邻近处女儿墙的顶面;其顶盖及风帽应安装牢固,安全、美观。
118、屋面保温层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层受雨水或冰雪侵泡、腐蚀。
119、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的混凝土翻边。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翻边的宽度不应小于墙厚的1/2且不得小于90mm,其高度不宜小于350mm,翻边内应配有双向Φ10@250的钢筋网片。浇筑混凝土翻边时不宜留设施工缝;否则至少应在其内侧增设一道柔性防水层。
120、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要求的房间铺设防水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在靠近墙面处,地面防水层应至少应高出地面面层200~300mm。阴阳角、门槛处、施工缝处、地漏口周边和所有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隔离层。门洞处防水层铺出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300~400mm。
121、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 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地面内外高差应控制在15~20mm之间并宜以1:1的斜坡过渡。门槛斜坡下口宜与内墙饰面层平齐。
122、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其过楼板套管顶部应高出装修地面面层50~70mm;其它功能房间为20~40mm。
12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每道防水层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地面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避免积水。
124、每道室内防水层铺设完后以及竣工验收前,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必须做蓄水检验。地面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应少于20mm,24h内无渗漏且地面排水通畅无积水为合格,并留存记录。
125、住宅内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另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126、建筑窗扇不应向走廊或通道内开启;否则,窗扇下口距楼(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m。
127、卫生间地面垫层内严禁铺设电气管线。
128、设置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卫生间地面必须在绝热层下和填充层上各做一层柔性防水层并应在卫生间过门处设置不少于150mm厚且不小于S6的抗渗混凝土止水墙。
129、地面低温辐射供暖地面施工时应采取防治地面裂缝的可靠措施且在系统初始加热前,混凝土填充层的养护期不应少于21d。
130、地面低温辐射供暖系统加热管设置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盘管间距不得大于300mm,同时应固定牢固,无松动。
131、地面低温辐射供暖系统所用材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在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出地面处的管道应加设大于管道二个规格管径的套管保护,套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一般为套管管径的8倍。
132、绝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应设有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或保护层,其构造做法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或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200mm的Ø6抗裂钢筋网片。
133、地面辐射供暖的各层伸缩缝及分隔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各层与柱、墙、管道之间均应留不小于10mm宽的空隙。
134、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及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级踏步面两端的宽度差不得大于10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135、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应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而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以及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136、楼梯栏杆及扶手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明确要求,楼梯井净宽不小于0.11m的楼梯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1.05m,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m的,其高度不应小于1.1m且不宜超过1.2m。
137、住宅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及可踏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当设计防护措施不明确时,应采取在建筑外窗的内侧增设防护栏杆等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防护栏杆与外窗框的净距宜控制在0.1~0.2m之间。对于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同时,防护栏杆不得采取便于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138、阳台、外廊、室内回廊、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不低于1.1m高的防护栏杆,防护栏下部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所设置的坎台宽度不宜大于200mm;否则,防护栏杆高度应从可踏面算起。
139、建筑护栏及楼梯扶手应能承受足够的水平荷载;当设计没有明确要求时,所能承担的水平推力不应小于2.0kN/m。
140、上人爬梯及上人孔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适用。
141、住宅走廊和公共部分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142、住宅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启闭灵活。
143、建筑设备间及管道井的门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宜选用甲级防火门。
144、建筑门窗框及玻璃的材质、功能、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建筑外开窗、护栏玻璃、落地门窗上的玻璃以及大于1.5m2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145、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留设5mm宽的凹槽并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清理干净并用耐候型密封胶密封。
146、外墙组合塑料窗及连窗门的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25mm。拼樘料上下两端必须与结构可靠连接,平面内刚度和抗风压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47、外墙保温材料的材质、厚度、防火等级、表观密度及构造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
148、防火隔离带设置的数量、位置和宽度必须符合设计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并采用难燃的锚栓加固。
149、粘贴外墙外保温的基层应平整、干净、密实,无空鼓、脱落和松动等现象。粘贴必须牢固,安装方法必须符合规定,粘贴面积不得小于设计和规范要求。粘贴保温板一般采用点框法施工,但对于承受较大风荷载的部位以及高层建筑施工则应采用条粘法满粘。
150、外墙保温层的锚栓材质、数量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锚栓伸入结构内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50mm且膨胀螺栓的燕尾呈正常状态。
151、一般弹性涂料、彩色装饰砂浆、柔性面砖饰面时保温层以一布二浆为保护层,但建筑物首层、墙体阳角、洞口周边、外墙贴硬质面砖以及需承受较大冲击荷载或风荷载的部位应另增铺一层加强网。
152、不得直接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贴施工或电焊操作。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电焊作业的,必须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和下部采取铺设防火毯和设置接渣盆等可靠的防火措施。
153、除建筑变形缝外,在墙面和地面上连续粘贴EPS板的长度和宽度不宜大于12m且不得大于20m;否则必须设置15~20mm宽的抗裂分格缝,缝内填充弹性闭孔保温材料,表面用建筑胶做防水处理。
154、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阳台、勒脚、雨罩、雨篷柱、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柱、凸窗、上人口、装饰线和靠外墙阳台分户隔墙等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其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保温层的厚度均不得少于30mm。
155、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曝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露天施工。
156、一般节能建筑的室外门窗框每侧与洞口墙体之间应留设20~30mm宽(外窗副框与洞口之间间隙宜留设10~20mm宽。而当面砖饰面时宜留设40~50 mm宽,外墙金属幕墙时宜留设50~60mm宽,外墙干挂石材幕墙时宜留设70~80mm宽)的空隙并用闭孔保温材料(优先选用聚氨酯泡沫填充剂)填嵌饱满。窗外侧必须用防水型耐候胶进行封缝。
157、建筑外窗泄水孔必须按规定正确留设,严禁将泄水孔留置于外墙保温层或装饰面层内。
158、墙面抹灰的配合比、材质、骨料粒径和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5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60、板块地面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避免出现板块小于1/4边长的边角料且宜采取墙地对缝、内外通缝的方式。
161、为利于地面排水通畅,对于≥200mm的板块地漏宜设置于板块中央,形成八字缝;对于<200mm的板块地漏可位于四块板块的相交处,形成米字缝。
162、墙面砖粘贴或墙面石材干挂时,应避免板块出现小于1/3边长的边角料且保证相邻板块缝隙均匀、顺直。
163、整体地面面层优先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小于42.5且骨料的含泥量不应大于3%。整体地面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小于7d;其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
164、突出建筑外墙面不小于100mm宽的建筑构件或装饰线条下口均应做滴水线(槽),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且不得采取表面粘贴线槽的构造。
165、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应与建筑物之间应留出15~20mm宽的缝隙,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附属工程的面层和基层(含基土等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同时,房心、台阶及散水等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填,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否则,必须采取防止地面下沉及裂缝的措施。散水必须设置纵向伸缩缝,一般其沿长米间距不宜大于3m;不得超过6m。
166、室内外墙面、楼地面、天棚、屋面、女儿墙、新旧建筑之间等各部位变形缝的做法(含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严格按照本地区现行标准设计图集进行施工,保证构造及外观完整、连续。
167、施工中必须加强对钢筋、混凝土、防火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的检验并制定相应的施工质量检验方案和材料检试验计划,保证送检及时、准确。
168、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169、建筑外墙、幕墙、雨篷和屋面等易渗漏部位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并保持记录完整。
170、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或两个防火区之间的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71、建筑幕墙及门窗中一块玻璃严禁跨越两个防火分区;否则,应使用防火玻璃。
172、建筑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窗表面应按规定刷防火漆。
173、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74、住宅套内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175、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型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防水防溅插座,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m。
176、流体管道和喷淋头下方不得设置无防护措施的配电箱(盘、柜)及电缆桥架。
177、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为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
178、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79、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2且不小于20mm,并采取防止饰面层开裂的措施。
180、金属门窗的防雷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下列措施:
⑴ 门窗框与建筑主体结构防雷装置连接宜采用直径不小于Ø8mm的圆钢或截面积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
⑵ 门窗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处,宜去除型材表面的非导电防护层,并与防雷连接件连接。
⑶ 防雷连接导体宜分别与门窗框防雷连接件和建筑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焊接连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0mm,焊接处涂防腐漆。
181、配电箱(盘、柜)要求防潮、防震,应设置于通风、干燥,光线较好且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宜在箱门上涂上红色的醒目标志。
182、高层建筑中明设的排水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183、箱式消火栓的栓口应朝外,操作方便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184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185、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186、住宅工程中,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187、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墙体上预留管道套管宜符合下列要求:
⑴ 空调套管DN75,套管中距地2200mm;
⑵ 抽油烟机套管DN200,套管中距地2550mm;
⑶ 强排热水器套管DN75,套管中距地2300mm;
⑷ 天然气入户套管DN50,套管中距地2200mm(套管位置应与橱柜协调避免煤气管影响室内橱柜安装)。
188、人防工程的地漏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防爆型。
189、各类管道的支架或吊卡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且安装牢固可靠。
190、给水管、压力排水管、采暖管以及电缆电线等人防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壁厚大于3mm钢管。
191、人防工程密闭穿墙短管管壁光滑、顺直,无毛刺或缺口;其两端伸出墙面(建筑装饰面)的长度,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电缆、电线穿墙短管为30~50mm;
⑵ 给水、排水、采暖穿墙短管为40~60mm;
⑶ 通风穿墙短管为100~200mm。
192、人防工程密闭穿墙短管作套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在套管与管道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填充密实,并应在管口两端进行密闭处理。填料长度应为管径的3~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⑵ 管道在套管内不得有接口;
⑶ 套管内径应比管道外径大30~40mm。
193、给、排水及供油等管道工程中的防爆清扫口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当采用防护盖板时,盖板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镀锌或镀铬钢板制作;其表面应光洁,安装应严密;
⑵ 清扫口安装高度应低于周围地面3~5mm。
194、通风测压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测压管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焊满、不漏气;
⑵ 管路阀门与配件连接应严密;
⑶ 测压板应做防腐处理和用膨胀螺丝固定;
⑷ 测压仪器应保持水平安置。
195、给、排水管道口部冲洗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暗装管道时,冲洗阀不应突出墙面;
⑵ 明装管道时,冲洗阀应与墙面平行;
⑶ 冲洗阀配用的冲洗水管的水枪应就近设置。
196、防爆波闸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闸阀宜在防爆波井浇筑前安装;
⑵ 闸阀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闸阀的阀杆应朝上,两端法兰盘应对称紧固;
⑶ 闸阀应启闭灵活,严密不漏;
⑷ 闸阀开启方向应标示清晰,止回阀安装方向应正确。
197、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当设计文件未明确时,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98、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199、防火风管的本体、框体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以及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均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00、电动机、电加热器和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以及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等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安全可靠。
上述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请基层各单位加强学习、宣贯并认真落实。这些措施作为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指导施工和质量检验的依据,应写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技术交底中。
声明:易商讯尊重创作版权。本文信息搜集、整理自互联网,若有来源标记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纠正并删除相关讯息,非常感谢!